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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CPPCC”期間,CPPCC委員和NPC代表提出了許多涉稅議案和建議,重點是小微企業稅制、信息化稅制改革和執行法定稅收標準。昨天,商務部稅收自然科學研究中心在海南省舉辦了“CPPCC”稅收熱點問題研討會。與會研究人員討論了上述幾節中的稅收問題,并提出了對策和建議。
李萬甫商務部稅務研究所副所長
李本貴,商務部稅務研究所教授
傅商務部稅務研究所教授,商務部稅務研究所研究員
貴州省稅務研究所副所長馬笑影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研究所所長周詩雅
邢臺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研究所副所長孫志英
王,蘇州多數稅務研究所副所長
吉林省稅務研究所所長常陸
成都稅務研究所所長王永春
為支持小微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擴大
個人所得稅減半的實施將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6萬元提高到10萬元。稅務研究所的研究人員認為,除了將稅收折扣減半之外,小型和微型企業也應該得到更好的稅收折扣。比如采用審批征收的方式納稅,對財務制度完善的企業給予稅收減免,對員工工資和科技創新投入進行加扣,對小微企業給予凈利潤和虧損彌補類似福利待遇等。如何避稅
馬笑影:
建議按照稅制簡單、稅率低、征管嚴格的思路,設計適用于小微企業的稅制。在設計稅制時,可以參考阿根廷的專業知識。阿根廷和中華民族經濟發展水平相當,企業占阿根廷所有企業的94%。在阿根廷,企業是要經過稅務審批的,稅務機關定期檢查企業的繳納情況,一旦發現問題就進行處罰。這種方法不僅節約了稅收征管的自然資源和生產成本,而且提高了企業的稅收管理水平。
李萬甫:
今天,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對小微企業實施綜合癥征收,并批準小微企業應承擔的稅收負擔重復使用,以確定一個綜合癥產量。這樣小微企業的稅率就很準確了。
在對小微企業實施綜合癥征稅時,可以參考韓國的紅色避稅審批制度。在韓國,如果小微企業不實行征納而是實行查賬征收,中央政府會給予小微企業稅收減免,從而鼓勵小微企業向標準化發展,做大做強。
李本貴:
現在的企業大多是一個人融資。當企業的凈利潤收入分配給一個投資者時,他們必須支付股息收入的兩個所得稅,加上以前的付款
,無異于雙重征稅。
加拿大在小微企業的管理專長值得中華民族學習。加拿大對S公司有一個基本概念,就是公司大股東總數在100人以下,大股東是加拿大村民,銷售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可以申請S公司。這家公司雖然是股權信貸公司,但中央政府相當于它是一家合伙企業。公司重新分配權利時,只對大股東征收所得稅。
王勇軍:
為了促進小微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相應地構建和完善稅收制度。
一是扣除小微企業職工工資和科技創新投入,即在扣除企業個人所得稅凈利潤的基礎上,支付給安置職工的工資,再按工資的100%扣除;在扣除國際標準50%的基礎上,開發技術、產品和新工藝產生的研發費用將大幅增加,這是目前廣泛明確規定的。如果沒有避稅資產計入當期戶,則按照明確規定的事實進行扣除,然后按照研發費用的100%進行扣除。資產形成的,按照資產生產成本的200%攤銷。
第二,給小微企業凈利潤和虧損彌補類似的福利待遇。針對小微企業創業者后期失去稅收優惠機會的情況,建議借鑒國外做法,對小微企業虧損彌補政策進行特殊修改:允許小微企業虧損目前結轉五年,然后特別延長三年;或者在一般允許小微企業虧損結轉五年的基礎上,特別允許小微企業彌補三年;或者不規定小微企業彌補凈利潤損失的期限,允許小微企業選擇用向上或向后的凈利潤彌補虧損,以保證虧損幾乎可以用凈利潤彌補。
1994年中華民族稅制改革至今已有20年。一些運營多年造成的難題需要改革和完善。其主要內容包括:地方稅制的新構建、政府機構與大部分機構增值稅分成比例的新劃分、消費稅制度的完善、環保稅區和房地產稅立法的加快。
傅:
按照現在的分稅制,增值稅和如何避稅增值稅是政府機構和大部分政府機構共同承擔的。隨著“營改增”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圍內鋪開,如何劃分政府機構與大部分機構之間的增值稅分擔比例,已經成為大多數中央政府十分珍惜的難題。“營改增”過渡期是維持原有收入所有制的暫時需要。本來,
部分繼續屬于多層次收入。未來增值稅全部改為增值稅,即增值稅完全取消后只剩下增值稅。增值稅是共享稅,本來是政府機構和大部分按照75: 25的比例共享。“營改增”后繼續沿用這個比例似乎不太合適。因此,有必要改變分享比例。
由于經濟發展不同,各省市(市、區)增值稅收入差異也較小。假設按照不成文的法律,以后增值稅還是采用分稅制的方式,政府機構和大部分的分成比例在全省統一。如何避稅,增值稅收入比例低的省份不會造成大部分層級的收入減少,其納稅個人利益受損,會對大部分中央政府的“改增”質量產生負面影響,甚至阻礙此次改革的順利完成。
2011年,當局與多數人之間的增值稅總額和增值稅(大部分為共享部分)分攤比例為48.38∶51.62。在保持大部分周邊地區大部分稅收個人利益不受損害的必要性下,我提出降低增值稅主管部門的分成比例和如何避稅,提高多數人的分成比例,要向多數人傾斜,把分成比例改為45∶55。
李本貴:
到目前為止,稅制改革已經到來,主要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
一、如何建立地方稅體系?“營改增”后,政府與大部分財政支出的關系沒有改變,地方稅務局征收的增值稅主要收入減少。有人建議,消費稅應該在批發項目中征收,并分成多數,以抵消“營改增”后的空缺。我認為,第一,中華民族的征管水平和方式還有待提高,批發項目沒有開征消費稅的前提;其次,對批發項目征收消費稅幾乎會擾亂當今分稅制金融體系的布局。因此,要進一步鞏固1994年地方政府的實驗研究成果:堅持稅權相對集中的稅收管理體制;堅持把財政支出作為中央各級政府收入避稅的主要可能性;保持政府強大的財政政策作戰能力;堅持增值稅主體由機關控制的原則。
二、如何改變所得稅與間接稅的比例?從本質上來說,選擇效率合適還是公正合適是一個難題。因為間接稅在中國更為根本,調節收入的基本功能更強。如果所得稅再基本一點,調節收入的基本功能會更強,但征管的可玩性也會增加。
周詩雅:
稅制改革的推進速度應與稅收管理的戰斗力相結合。建立什么樣的稅收制度,要通過相應的稅收征管來實施;從稅收治理的角度來看,稅收制度是否與征管的作戰能力相關或相結合,不會得到系統的實現。
因此,稅收制度的設計既要符合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主觀具體,又不能超越稅收征管原有的新技術和管理水平。特別是所得稅、財產稅等與第三方個人利益密不可分的所得稅改革,要兼顧稅收治理原有的戰斗能力,否則難以達到預期目的。
孫志英:
在稅制改革的各個方面,要加快環保費改稅的立法步伐;加快資源稅改革,盡快實現從數量征收向從價征收的轉變。加大消費稅改革范圍,擴大消費稅征稅范圍,同時將消費稅轉移到地方稅務局,成為地方避稅的整體增值稅,有效彌補“營改增”后地方稅制整體增值稅缺位的嚴重不足。實施以上政策,正好可以起到完善大部分稅制的效果。
王:
在消費稅改革的各個方面,都要把握“改變征收范圍,必須提高稅收,改變征收方案”的總體思路。
在收藏范圍內變化。一方面,要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絲綢、高消費行為和娛樂企業應進一步納入征稅范圍;建筑材料、紡織品、涂料、出口產品、紡織品、皮革制品等高污染、高能耗產品納入消費稅范圍。另一方面,一些屬于必需品和基本公有制的消費將被排除在稅收范圍之外。
增稅是必要的。中國消費稅整體稅率比較高,應該適當提高。2012年,經合組織國家平均消費稅占全部稅收(含醫療保險稅)的11%,中國國家標準消費稅(含社會福利支出)占7.2%。
更改收集程序。在保留原有生產項目消費稅的基礎上,將對棉花、燃料油、酒精和摩托車征收兩項批發項目消費稅。原生產方案的消費稅仍由生產方案中的定額機構征收,而新增加的批發方案的消費稅由地租機構征收。
黃昌明: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消費市場的快速發展和房地產價格的不斷上漲,房地產稅已經成為公眾關注的話題和熱點問題。
房地產稅作為一種由來已久的增值稅,在現代世界范圍內有著悠久的歷史。到目前為止,房地產稅仍然在世界各國的稅制中占據主導地位。因此,中華民族的房地產稅收立法應借鑒國外,廣泛征求公眾意見,避免政策失誤,盡可能少走彎路。
從全球來看,各國的房地產稅有以下八個特點:
1.房產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增值稅。在34個OECD34成員國中,所有31個國家都征收房地產稅。
2.房產稅收入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例很小。自1960年代和1980年代以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的財產稅收入與財政支出的比率大幅下降,從7.9%降至今天的約5.4%。
3.世界上沒有公認的完整的房地產稅制。
4.房產稅主要是無人繳納,但也延伸到相關權利人。
5.房產稅的評估價值不是主流。外國房地產稅的稅基有多種形式,但大多數國家仍以評估價值為基礎征稅。
6.房產稅普遍實行低稅。大多數國家的稅收約為1%。
7.房地產價格風險評估有多種形式。一些國家頒布了立法來規范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行為,許多國家有中央政府的相關機構進行市場價值評估,一些國家有稅收自我風險評估。
8.外商投資房產稅的形式有很多種,但最重要的考慮是納稅和打仗的能力。
實施法定稅收標準需要一個切實可行的步驟。推進稅收立法和信息稅制改革有兩種途徑,一是立法前體制改革,二是立法后改革。
李萬甫:
稅收法定標準的實施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去年“CPPCC”期間,CPPCC委員和NPC代表高度重視執行法定稅收標準的難題。為什么要執行法定稅收標準?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已經明確規定,其他國家的基本稅制屬于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屬行政權力,即基本稅制應由CPPCC立法。但到目前為止,CPPCC在稅務問題上的專屬行政權力尚未得到落實。
中國稅收各個方面的一些組織法是在20世紀80年代和80年代制定的,有些是在20世紀90年代制定的。之前實行的不是共產主義消費市場體系。今天,中華民族從原方案與消費市場相結合的下一階段,到成熟階段的共產資本主義的下一階段,不斷發展,實行法定稅收標準是時代的要求。
推進稅收立法和改革信息稅收制度有兩種途徑,一是先改革制度,再立法。比如體制改革已經到了中期,要結合增值稅立法。這也是增值稅制度可持續發展中的避稅趨勢。如果來年推進銀行業或紡織業的改革,也要考慮增值稅的立法難點。
還有一種方式是先立法,再進行改革。比如房產稅的制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在房地產稅問題上非常具體,即先立法后改革,動態推進房地產立法和改革。另外,環保稅區也做好了醞釀的準備,方式基本上是先立法再改革。
我提議,首先構建一個原創的稅收法律體系,包括地方稅、中央稅、大川當局的共享稅。今天的改革不是單向考慮單獨增值稅,而是整體聯動。在執行法定稅收標準時,每一項增值稅都要通過立法明確規定,要有一個稅收的立法體系,要體現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要體現如何逐步提高所得稅的比重。其次,實施稅收法定標準的理念也應體現在《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步驟中。無論如何避稅,征稅和引入稅收優惠都要有法可依。最后不能照搬外國立法,借鑒外國立法要注意西化。
常陸:
目前,中華民族共有18種增值稅,其中所得稅、企業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征收,其余15種增值稅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稅收組織法征收。這種做法在建立稅制的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當各種前提條件發生變化時,必然會有相應的變化。
實施法定稅收標準,需要改變稅收立法授權政府部門多年的做法。實施法定稅收標準的主要管理工作是推動稅收組織法上升為立法,特別是那些經過實踐檢驗且具備立法前提條件的,應盡快推進;第二,要加強新增值稅的立法管理。主要法律必須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法規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授權制定;第三,明確規定對稅制及其根本變化進行調查,并向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