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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司法部和商務部發布了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程序的法律法規
關于推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國稅發〔2016〕52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集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數量和金額征收、退還增值稅。
每安置一名殘疾人每月可退增值稅的明確額度,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工作時間國際標準的四倍確定,適用于納稅人所在鄉鎮(含地級市和旗)。
此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制造、銷售運費,提供原材料、修理修配勞務,提供現代服務業、貧困服務業(不含文化、體育、娛樂服務業)稅目范圍內服務所得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50%的納稅人。但呼吸困難用于上述納稅人銷售外購運費(包括批發和批發產品)和銷售交付給原材料的運費所得。
《通知》明確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條件包括
(一)納稅人(聾啞人按摩政府機構除外)每月安置的殘疾人不低于在職職工人數的25%(含25%),且安置的殘疾人不低于10人(含10人);
政府機構安置的聾啞按摩殘疾人與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低于5人(含)。
(二)違法與安置的每個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每一位已安置的殘疾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妊娠保險等醫療保險。
(4)通過金融機構和其他銀行,每安置一名殘疾人,支付不低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工作時間國際標準的月工資,適用于納稅人所在鄉鎮。"
政策摘錄:
《
關于推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國稅發〔2016〕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