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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稅務
工作人員發現,2015年4月29日預訂并建造了一個公司的額外廠房,但該公司沒有將廠房內配置的消防、照明等設施和電機房納入房地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稅務
工作人員認為,上述“不可移動房屋配套設施”應計入房地產原值計算
房產稅
。根據公司保費記錄,廠房消防、照明設施、電機房合計181.6萬元。作為回應,稅務人員在政治上向公司宣傳了相關的稅收制度,但批準較少
房產稅
征收房產稅15300元,加收滯納金,并處以50%的罰款。
法律法規研究:《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電子設備及配套設施房產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維護和增加房屋使用的基本功能或者滿足房屋的設計要求,電子設備及配套設施可以自由移動,不存在個人工資避稅,如給排水、供暖、消防、中央/[/K0。因此,以房屋為媒介,不能隨便移動的消防設施、照明設施、水力發電設施及其房屋,屬于應繳納房產稅的配套設施。如果可以隨意移動,比如固定消防器材,照明器材,就不用交房產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