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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題]
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型倉儲運輸企業,內部組織的運輸業務已簽訂運輸合同。但由于公司自身擁有的貨車嚴重不足,在開展運輸業務時,一部分業務移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但保險費的結算和繳納以及運輸單證的簽發是以我公司的名義進行的。理論上,我們公司把內部業務分包出去了。請問這是什么方法
可能性?
[解決方案]
《增值稅組織法》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銷售額應當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以及通過轉讓資產或者出售資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包的運輸業務分配給其他單項納稅申報處理崗位或個人的,以納稅人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金額為銷售金額。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法第五條的規定抵扣相關工程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行政事務稅收備案程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規定
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扣除項目金額。
《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十九條規定,本法第六條所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支付的現金,且該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或
在征集范圍內,單位或個人出具的文件應為合法有效的證明;
(二)已繳行政費或中央政府基金會發行的金融債券是合法有效的憑證;
(三)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現金,應當有該單位或者個人收款的合法有效證明。稅務機關有收據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外國代理政府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商務部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按照規定,中小企業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交通費,應取得攜帶中小企業或個人為你的中小企業開具的憑證,即向境內各地單位或個人支付,并取得憑證,才能按上述規定支付利息。
。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中小企業仍然需要支付配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