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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合一”后,很多企業在注銷時如果有涉稅問題,都很珍惜該怎么辦。回應,“國家研究所
稅務
《局關于改革“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以下簡稱482號文件)中有規定。
根據482號文件規定,“三證合一”后,如果企業取消一般納稅人避稅時存在涉稅問題,可以提供
稅務
提供商的公共服務政府機構出具的法醫調查報告。根據這一明確規定,企業審批的純利潤可以交給有額度的稅務代理經紀公司,稅務代理經紀公司可以審核其制造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支付情況,并出具《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務清算核銷調查報告》。企業同時申請注銷完稅時,應附稅務中介機構的涉稅鑒證調查報告,作為企業結清應納稅款、退(免)稅、滯納金和處罰的依據。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消除疑慮或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后,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
聯營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時,如能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務清算核查調查報告》,且調查報告明細顯示納稅人近3年未少繳稅款(稅務登記周不足3年的,從登記月起計算), 或者納稅人少繳稅款,但納稅人已經違法繳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仍通過一般納稅人避稅銀行的稅務清算檢查(或風險評估),經受理機構審核后,需要核實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