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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日,司法部發布
發行通知
(財會[2016]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件)對營改增后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做了全面的規定,其中有很多突出的地方,規定了很多以往的爭議和模棱兩可的地方,特別是對于營改增后新形勢下的會計處理。
方面1。增加“預收增值稅”和“簡單征稅”科目——減輕“未付增值稅”科目的負擔
營改增后,提前繳納增值稅、選擇簡單計稅方式的案例很少,如在公共服務中以預付增值稅為基礎銷售建筑物的公共服務,在資產居所出售資產、租賃資產提前繳納增值稅,房地產中小企業在收到房款時提前繳納增值稅等。出售或租賃營地改造前獲得的資產等。,并自由選擇簡單的計稅方法。如果出售建筑公共服務中的舊工程項目、承包人和甲方提供的項目施工,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勞務派遣等等,都是大量政策自由選擇簡單的計稅方式。
22號文件公布前,由于增值稅預繳和粗計稅方法不應通過“應納稅-應交增值稅”的審核,否則會導致一系列困難,所以一般在“應納稅-未付增值稅”科目中進行審核。然而,這種審計方法給了“未付增值稅”科目太多的責任。現有的一般計稅方法從應付增值稅轉移到未付增值稅,并已預付增值稅。有簡單的稅增值稅,也有一些比較簡單的,還有簡單的個人工資避稅稅利息避稅法,需要審計才能抵扣一些稅。這導致“未付增值稅”科目不堪重負,變得一塌糊涂。
22號文件將預繳增值稅和粗計稅的基本功能分開,起到了減輕“未繳增值稅”科目負擔的作用,審核更加準確。
注:注意“未繳增值稅”和“粗算稅額”的區別。“粗計稅”承擔一般納稅選擇粗計稅方式的全部責任,包括預繳、抵扣、計提和支付,不同于“未付增值稅”審核的實體責任。零星納稅的“應交增值稅”也在一定程度上。
方面2。設立“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扣)”專欄。營改增后,利息稅的適用主體是合理的
22號文件:
《銷項稅額抵扣》專欄作家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記錄了扣除營業額后的銷項稅額
人們明白:
營改增后,一般征稅辦法適用于一般征稅。如果可以采用利息稅,可以在會計處理中沖減銷項稅。然而,在文件公布之前,仍然沒有一個合理的主題或專欄作家對審計作出回應。個人工資避稅一般使用《司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會[2012]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的“營業稅改征銷項稅額”專欄作家,但13號文件對該專欄作家的界定仍停留在部分業務改革時代,體制改革周邊地區難以從非體制改革周邊地區扣除。
定義為:“一般稅收提供應稅公共服務,在體制改革過程中,根據增值稅變更的相關明確規定,允許從營業額中扣除支付給非體制改革的稅款的,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加“營業稅改征抵銷”專欄,用于記錄中小企業因營業額及時扣除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可見13號文件是2012年發布的。之前是周邊部分地區進行了營改的改革,周邊也有非機構改革。體制改革周邊已經從增值稅轉為增值稅的工程項目,很難從非體制改革周邊地區獲得進項稅,因此采用抵扣銷項稅的方法,而不是進項稅。本科目只針對這種情況。
看來這個明文規定早就和今天大營全面改革不一致了,今天的利息稅和以前文件明確規定的情況差別不大。因此,對于該部門的目標法規,22號文件使營改增后的利息稅的扣稅部分在會計處理上再次合理化,取消了沖銷。
方面3。增加“應收出口退稅”科目——指定應征收的退稅科目
22號文件:
為審核已付進口運費的出口退稅應付款,設置了“應收出口退稅”科目
人們明白:
以前應收出口退稅計入“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現在整合了,更合適了。
第四個方面,增值稅稅務控制系統中特殊設備和新技術成本的會計處理,以抵消增值稅-簡化審計程序,不通過遞延利潤賬戶
22號文件:
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允許中小企業首次購買本系統增值稅控制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和所支付的新技術維護費從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按時扣除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科目(零星稅款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等。
人們明白:
原《司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會[2012]13號,注:現已作廢)明確規定:
中小企業購置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已付或應付的具體金額,借記“人民幣”,貸記“利息”、“應付賬款”等科目。按時扣除的應交增值稅金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科目,貸記“遞延利潤”科目。折舊按計劃計提,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折舊”;同時,借記“遞延利潤”,貸記“管理費用”。
中小企業發生新技術維護費時,應根據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具體金額,借記“管理費”,貸記“利息”。按時抵扣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13號文件將業務分類為人民幣和管理費用,當計入人民幣時,也應計入遞延利潤。22號文件將其合并為行政費用的注銷。
令人失望的是,22號文件明確規定,粗計稅法的會計處理缺失。
方面5。過程列表被重新分類。方面-它更好地反映了資產和負債基因的表達
22號文件:
應交增值稅、未付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待認證進項稅、增值稅留成稅等明細科目的寒假借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列示:“應交稅金-待核銷稅金”等科目的寒假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 列出“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應納稅”科目下的“未繳納增值稅”、“基本計稅”、“轉讓國際金融產品應繳納增值稅”和“應扣繳增值稅”的寒假貸方余額應列在資產負債表的“應納稅”項目中。
人們明白:
原司法部下發的《通知》(財會[2012]13號,注:現已作廢)明確規定“應交稅金-增值稅留成”科目期末余額應按“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其生產能力在資產負債表中。本文件僅明確規定了“應交稅費-增值稅留存稅”科目借方余額的重新分類,不涉及其他相關的應交稅費科目。22號文件將其擴大到所有應付稅款科目。一個人認為這個明確的規定很差地反映了資產負債的概念。
應付稅款在三種情況下列在資產負債表中:
1.“應交稅金”科目下“應交增值稅”、“未付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待認證進項稅”、“增值稅留成稅”的借方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
2.寒假“應交稅金-待核銷稅金”等科目的貸方余額列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中;
3.“應交稅金”科目下“未付增值稅”、“計稅毛重”、“國際金融產品轉讓應交增值稅”、“代扣繳增值稅”等科目的寒假貸方余額列在資產負債表“應交稅金”項目中。
因此,只有原應納稅額的第三種個人工資避稅狀態仍列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納稅額”項目中。
如何理解以上明文規定?
對第一種情況個人工資避稅的理解:
資本是指由中小企業當前業務或事務形成的,為中小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有望為中小企業經濟發展帶來個人利益的自然資源。
資本的重要特征是在經濟發展中有望給中小企業帶來個人利益。因此,如果保留增值稅抵稅或預繳增值稅,則可在可預見期內扣除待認證的進項稅或免交的個人工資稅,或在后期沖銷已預繳的增值稅,或也可在后期扣除待抵扣的進項稅。即通過減少應繳納增值稅的金額,給中小企業帶來經濟發展的個人利益,更適合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資本工程項目。但如果納稅在可預見期內,很難實現增值稅,即很難通過降低增值稅個人工資的避稅應納稅額,為中小企業帶來經濟發展的個人利益。按照審慎的資本確認標準,不應確認為資本。
對第二種情況的理解:
債務的定義是:債務是指中小企業當前的業務或事務,預計會導致經濟發展的個人利益從中小企業當前的責任中流出。
同理,這里重要的基本概念是“預期在經濟發展中會導致個人利益外流”。
“應交稅金-待核銷稅金”科目貸方余額符合債務的基本定義,應在債務項目下列示。但由于未計提增值稅,故不應納入應納稅范圍,故列入“應納稅”以外的債務工程項目。在這里,一個人有些想法。既然他不認為待核銷的個人工資避稅屬于應納稅款,為什么不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其他債務?
對第三種情況的理解:
根據債務的定義,“應交稅金”科目下的“未繳增值稅”、“粗計稅”、“國際金融產品轉讓應交增值稅”、“應交預提增值稅”等科目的貸方余額,一般只能在可預見期內納稅,預計會導致經濟發展中個人利益外流,應確認為債務,屬于廣義的“應交稅金”,故應列在“應交稅金”中。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可預見的時期內幾乎肯定難以納稅,也應盡可能將其確認為債務。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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