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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A市的中小房地產企業出售位于B市的房地產,中小企業應按企業稅收籌劃方案或政府機構所在地納稅?
《營業稅組織法》明確規定: (一)納稅提供應稅勞務時,應當向政府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的主管申報。
行政機關申報納稅。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稅務、財政部門提供的紡織勞務,
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向應稅勞務來源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稅務資產轉讓,應當向政府機構所在地或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但轉讓或出租農用地所有權的,應向農用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三)出售或出租含稅房地產時,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企業稅收籌劃方案》商務部對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出售房地產的征收
《關于疑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6〕684號)明確規定,在買斷中,房地產中小企業將房地產交由承銷商承銷,承銷商全權出售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所得利息收入或差價按“零售行業-全電力行業”征收
;合同期滿后,私房不賣,由承銷商收購。所謂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將私有房屋出售給承銷商,應按“出售房地產”向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征收營業稅;承銷商再次出售房地產的,按照“出售房地產”向承銷商征收營業稅。
符合明確規定的,授權中小企業對外出售房地產取得的利息收入或差額,應按“零售業-全電力行業”繳納營業稅,并向政府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合同期滿未出售私有房屋,由承銷商購買的,承銷商轉售房地產的,按照“出售房地產”繳納營業稅,并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