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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車船稅管理,促進稅務機關和部門之間的協調,提高車船稅管理企業的稅收籌劃水平,商務部制定了《車船稅管理條例(試行)》,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商務部
2015年11月26日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車船稅管理,提高車船稅管理水平,促進稅務機關和部門之間的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車船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的原則,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保護納稅人的權益。
稅務機關應按照車船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減輕納稅人稅負,提高公共服務支付水平,加強機構協調,實現信息化稅收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車船稅管理涉及的稅源管理、稅收征收、減免稅、退稅管理、財務等事項。財務登記、稅務易卡、稅務方案、稅務會計、稅務統計、數據等相關管理事項按照相關明確規定執行。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車船稅綜合納稅申報表統計數據基準,建立車船稅稅源憑證。
第五條稅務機關、保險機構、稅務征收單位在受理納稅人審批或者征收車船稅時,應當收集《車船稅納稅申報表》和《車船稅征收與繳納情況調查報告表》中的涉稅信息,并進行首次共享。
稅務機關應將單獨采集的車船稅信息和獲取的車船稅第三方信息擴展到車船稅稅源憑證中。同時,要定期開展稅源單據統計數據的修訂、關鍵、清理等管理工作,確保車船稅稅源單據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第六條稅務機關應努力建立與相關機構的會議制度、建立合資企業稅務籌劃合作伙伴等。,并收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1)保險機構征收車船稅的貨車涉稅信息;
(2)公安部門道路交通機構的貨車登記信息;
(三)船務代理機構的船舶登記信息;
(4)公共道路運輸機構貨車登記信息;企業稅務規劃
(五)水上船舶登記管理機構的登記信息;
(六)其他相關機構的車船稅信息。
第七條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車船稅時,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向納稅人開具包含車船信息的完稅憑證
。
第八條稅務機關按照第七條規定征收車船稅的,應當嚴格按照車船登記地確定征收管理范圍。不需要同時登記的違法車輛、船舶,根據車輛不在或者管理人員常駐的情況,在征收管理范圍內確定。車船稅不得由車船登記地或者居住地以外沒有人或者管理人員的地方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九條保險機構在征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違法征收車船稅,并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投保人和注明已征收稅款信息的保費憑證作為征稅票據。
第十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省級公路和臺灣地區車船稅征繳中明確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在第一時間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并提交《征繳調查報告表》和機動車繳納稅款的詳細情況。
第十一條對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第三者法律責任強制保險時,仍征收車船稅,但應根據納稅人的完稅憑證復印件,將已完稅憑證的車次和開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機動車業務系統。
對于稅務機關出具減免稅證明的貨車,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強制第三方法律責任保險時不征收車船稅。保險機構應將減免稅證明編號和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名稱納入企業稅收籌劃和車輛移動業務系統。
納稅人有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審批,也可以在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后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的投訴后,應當按照省、臺征繳管理工作中明確規定的受理程序和時限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車船稅局域網內的稅務征收企業稅收籌劃征收系統已經公開測試。周邊地區稅務機關應立即將保險機構和代征單位的征繳信息、減免稅信息、統計結算信息等傳輸至車船稅征收系統局域網,并與稅源憑證的現代信息進行核對和驗證,實現稅源憑證統計數據的動態修訂、關鍵和清理,確保車船稅的足額征收。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在兼營車船登記手續或者接受本年度車船檢驗信息調查報告期間,可以按照有利于稅收管理和方便繳納的原則,向交通運輸機構、航運政府機構等單位移交車船稅,同時向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
第十四條代征單位應當按照代征協議約定的企業稅收籌劃方式,在期限內第一時間將代征稅款繳入倉庫,并向稅務機關提供代征車船的詳細情況。
第十五條單位以稅務機關名義開具減免稅證明或完稅票據的,仍征收車船稅。收票單位應當記錄上述票據的票據號和出票稅務機關的名稱,并將上述票據的批準文號歸檔。
納稅人不得在征收單位非法履行稅收征收職能時拒絕征收。納稅人拒絕的,征收單位應當進行調查,并在第一時間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不得非法減免車船稅。保險機構和代征單位仍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車船征收車船稅。
稅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征單位應當執行司法部、商務部、制造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節能和新能源汽車、船舶減免稅政策。對于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商用車和鋰電池商用車,要下大力氣獲取貨車的相關信息并做出判斷。如果對他們征收旅行稅,應該盡快退還。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將涉及省內公路、臺灣車船稅減免及相關減免稅的車輛、船舶的詳細信息存檔,以備審批。
第十八條旅游退稅管理工作應按照納稅申報和退稅企業稅收籌劃庫的相關明確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輛、船舶因整體質量因素被退回中小制造企業或者零售商的,納稅人可以從退回之日起至當年年底,向納稅地點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申報的截止日期應為申報文件中所述年份的1月。
大多數稅務機關和國有稅務機關要大力配合,落實國有稅務合伙人的法律法規。納稅人因總體質量因素退運貨車時,國有稅務機關應向大部分稅務機關提供貨車退運單據上的信息,以減輕納稅人的稅負。
第二十條已完稅卡車被盜、被搶、被報廢或者丟失,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納稅人應當向居住地負責人繳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明確規定一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在貨車登記地以外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貨車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仍憑收到的強制保險或注明納稅信息的保費憑證代收代繳本年度車船稅。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車船稅的財務管理,構建車船稅財務指標體系,通過完善信息系統,識別、監控和預警車船稅管理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好可能的應對和處置管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商務部關于個人財產行為稅可能性管理的要求,開展車船稅可能性管理。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強車船稅財政的重點項目:
(1)核對排氣量、高崎總質量、載貨總人數、排水量、船體寬度等信息以及稅源單據中的相同信息,防止少繳稅款或錯征稅款的可能;
(二)將保險機構和代征單位繳納的稅款與具體入庫稅款進行核對,防止少征或少征的可能性;
(三)檢查減免稅車輛數量和具體減免稅車輛,防止減免稅
執行不充分的可能性;
(4)將車船稅局域網采集的系統的卡車納稅信息與省道、臺的卡車納稅信息進行核對,防止少繳稅、漏繳稅、重復征稅的可能。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省臺車船稅征收管理的具體情況,使設計適應省臺車船稅征收管理的具體可能性基準。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大多數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意見。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