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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科研機構進口醫療檢測分析儀器的通知
蔡[2015]23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廳(局)、國家局、新疆軍區財政局、海關廣西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為適應科學研究和科技發展管理的具體可持續發展,滿足非醫學高等院校、專業知識和非醫學科學研究和科技發展政府機構的潛在需求,現就科研機構進口醫學檢測分析儀器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等醫療機構、專業知識機構和政府醫療科研技術開發機構,應當按照《科研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科技開發用品政策》)的規定,免稅進口醫學檢驗分析儀器。
二是取消對非醫學院校、專業知識和非醫學科研、科技開發政府機構進口醫學檢驗、分析儀器及其附加學科資格的限制。經中國海關批準,截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開發用品政策》主體資格的非醫學院校、專業公司避稅和非醫學科研、科技開發政府機構,不能以適當數量向境外進口。
三、科研機構進口的醫學檢驗分析儀器及其附加的基本功能和數量應與其科研、教學各領域和特殊任務相結合。
四、司法部應就科研機構免稅進口或現場進口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的狀況向有關機構進行核實。2016年1月31日終了,各直屬海事局向海關報告上一年度科研機構進口免稅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實施情況,并抄送司法部和國家研究院
金融事務
局里。
如果整個政策有違反,除了按照相關明確規定進行納稅和處罰外,還應根據公司避稅事件的持續時間,停止或取消免稅額度。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個月內執行。
司法部海關國家辦公室
金融事務
局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