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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的財務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16〕36號
)添加2 "
增值稅轉型為增值稅制度的相關事項有明確規定
“第1條第7款第3項明確規定:
“舊建筑工程是指: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財稅機構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的建設工程;
(2)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注明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的建設工程。"
財務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新聞稿
《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新聞稿)第三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設工程合同中注明的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建設項目屬于
財稅[2016]36號文件
可以簡單征稅的明確界定的老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