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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政府深化“信息化定額和地租征收管理試點方案”改革,指出征收管理試點要遵循“非法稅收管理指引,以法治為導向進行財政稅收籌劃,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推進財政稅收籌劃改革,落實稅收法定標準。完善征管立法體系,增強稅收執法的優越性和學術性。”筆者認為,稅收征管是財政管理最重要的樞紐,其法制化進程是中央政府治理體系完善的標志。應在國家繳納稅收的總體水平上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負責稅法假設、稅收事先裁定和案件審批。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是時代的要求
首先,社會對稅收法治的程序和標準有了新的期待。近年來,中央政府的管理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隨著自由化的深入和信息技術時代的到來,國民的胡佳精神得到了強化,社會對稅收制度確定公共服務有了更高的要求;支付公共服務的核心內容是稅法決策權的準確運用。無論是《稅收征管法修訂建議》中需要解決的事前裁定問題,還是由來已久的案例審批問題,還是稅收執法中稅收構成主體的認定問題,即稅法的高評價問題,都涉及到稅法決策權的準確運用。隨著對基本稅收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新修訂的《訴訟法》第52條賦予法院審查稅收“學術文件”合法性的權力。以前被忽視的稅收制度的隨機性,必須轉化為稅法的解釋。其次,在體制改革走向必要的擴大所得稅比例的過程中,由于所得稅的稅負極低,不容易引起社會的關注,并且通過TVB和互聯網等許多中央數據渠道廣泛傳播和發酵,更容易形成公眾熱點話題板塊。總之,在全面推進和深化中華民族改革的戰略下,社會各界對稅收治理和稅收法治的戰斗力和水平有了新的期待。
第二,稅務管理原有的組織和職責整合面臨新的變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信息化定額和地租征收管理試點方案》對稅收管理進行了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標、方針和明確的政策。作者認為,當前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的征管方式、機構設置、崗位責任制、管理程序、責任整合等都急需變革,甚至需要系統再造。目前的征收管理機構分為征收和稽查兩大機構。征管部門還為增值稅業務設立了相同的業務部門,從左到右復制,行使解釋權限和政策、轉發財務和稅務規劃的職責。這個機構在納稅人數量激增、稅務業務變得更簡單的前提下,變得越來越僵化。稅收征管實踐對稅源管理、公共服務支付、支付風險評估、軍事情報管理、大中小企業公共服務與管理、辯論救濟制度功能等提出了新的挑戰。而且,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建立一個強大的、專業的、權威的法律機構,橫向上構建一個現代化的稅務管理組織體系,如納稅評估與納稅風險評估的關系、稅務案件審批的適用、稅務企業糾紛解決功能中的“花錢買訴權”問題、基本稅收法治板塊的第一時間、專業應對暴力等。
第三,專業稅法需要局級權威專業機構辦理。隨著稅收法治的推進,稅收行政權逐漸收歸立法機關,稅收治理體系中的行政權、立法權和行政權需要相互協調、直接影響,因此有必要重啟并開放稅收司法機關。稅收法家是稅收法治的基礎。同時,稅法缺失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為了明確刑事案件中稅收構成行為人的認定,仍然有必要依靠部長級稅法的競爭規則,但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外部審查、禮儀和控制機構,以應對日益加強的外部監督。現代稅務管理面臨的稅法問題更簡單。有些稅收制度沒有解釋權,存在缺陷或解釋不當,但又不能立即糾正,導致各地執行不一,令納稅人恥笑,破壞稅法的嚴肅性。為了對明確交易類型的稅務構成主體的財務稅務籌劃的認定提供專業的解釋、指導或回復,有必要在局級設立一個一般法律咨詢機構,負責簡單和困難的稅法的具體、專業、權威和法律解答。
稅務機關總法律顧問制度研究
第一,總法律顧問是一個機構。在該機構下,可能有多個職責分支機構,履行裁決前、政策承擔、爭議和民事訴訟處理、國際稅法與司法權協調、日常管理程序和管理法規的起草和審核等職責。以加拿大國內稅收署為例。其總法律顧問由副總統提名,由國會任命。現在它有數千名金融辯護律師。它是一個相當專業的組織,無權對“提議的交易”發布預先裁決,而聯邦政府縣級法律顧問意味著它無權對“已確立的交易”發布預先裁決。該機構的總法律顧問領導著許多立法研究人員和稅法研究人員。在適當的時候,甚至可以利用中央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利用內部研究人員和公共政策進行討論和斗爭,從而有效保證專業水平,避免可能發生的情況。
二、總法律顧問最佳人選的選擇。總法律顧問也是法律專家,應該是公認的、知名的權威法律或稅法。鑒于稅法問題的學術性、復雜性、一般性和綜合性,總法律顧問應在新憲法、公法、法律、民商法、法律、刑事訴訟法、程序法等各個領域具有深厚的基礎或專長。,并進入稅法研究或稅法公共政策的各個領域,成為學術界或工業界公認的具有深厚經驗的稅法研究者。
綜上所述,開放稅務司法機關已經成為一定的政策預設,體制改革需要跨越稅收法治的層面,接受稅收法治的檢驗。稅收管理改革應以實現法治和完善治理體系為目標,以盡早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步驟,以實現“稅收法定主義者”和“加強稅務學術文獻審查”為未來,以“廣泛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為動力體系,語法化現代稅收管理機構和管理,配合《稅收征管法》的積極修訂。這樣,現有的稅收管理改革的目的和方向也是如此
(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寫
財經新聞
金融和稅法案例研究所副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