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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鐵路運輸和郵政業
(以下簡稱“營改”),現將納稅申報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入營改增改革范圍的鐵路運輸和郵政行業的納稅申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增值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的明確規定辦理。
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第2 (2)條第3項“本期內符合抵扣前提并獲準抵扣的中國海關出口增值稅,配備繳款書、購米取得的普通發票(8.44、0.31、3.81%)、鐵路運輸費用結算收據復印件”,修改為“本期內符合抵扣前提并獲準抵扣的中國海關出口增值稅,配備繳款書,”
三、一般增值稅稅款仍可繼續抵扣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回單,其復印件可繼續作為納稅申報的其他資料提交。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