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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開展“為方便納稅軍事行動”,停止完善出口退稅公共服務,解決納稅問題,商務部發布《關于未申報單證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44號新聞稿),將于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根據該文件,如果出口中小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類似因素未能領取出口退(免)稅申報文件,且難以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且未向國家稅務主管部門提交延期申請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證明材料,并向國家稅務主管部門提交延期申請。經批準出口退(免)稅的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以延期退(免)稅。那么,類似的因素可以包括哪些呢?
類似因素是指:
1.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環境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
被盜、被搶、丟失或誤寄郵件;
3.有關司法機關和行政事務行政機關在兼營或檢查中扣押合理避稅公司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文件;
4.賣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如期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單;
5.因稅務人員傷亡、突發心梗或中小企業因私辭職,未能同時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的;
6.由于中小企業已向中國海關申請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中國海關已在退稅(免)期限內完成修改,導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政府機構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日期后出具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文件資料。
上述文件比《商務部關于相關困難的新聞稿》(商務部2013年第12號新聞稿)第2 (18)條的規定更有利于退(免)稅。
原文件規定:“合理避稅公司”(18)因出口中小企業或其他單位實際出口貨運勞務等原因,造成出口退(免)稅申報困難的,應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結束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即可申報出口退(免)稅。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涉及的因素包括:1。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環境因素;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或被搶,或丟失或誤寄;3.有關司法機關和行政事務行政機關在兼營或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4.賣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如期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單;5.因稅務人員傷亡、突發心梗或中小企業因私辭職,未能同時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的;6.由于中小企業已向中國海關申請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中國海關已在退稅(免)期限內完成修改,導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7.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兩份文件有什么區別?
第一,“延伸申請”。“出口退(免)稅在規定期限內難以申報的,應當在退(免)稅申報截止期結束時向主管稅務機申請合理避稅”,修改為“出口退(免)稅在規定期限內難以申報,且未向主管國家稅務總局提交延期申請的,可以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證據。向國家主管稅務管理機關申請合理避稅公司延期”,類似因素增加了“相關政府機構只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時間后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文件”的情況。
二是“簡政放權”,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的審批由省級稅務機關下放給有出口退(免)稅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在受理中小企業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管理。同時,為了做好“發布與管理相結合”的工作,還規定省級稅務機關應采取行動,密切監測延期申請的批準情況,并對批準結果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