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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教育部、司法部、商務部修訂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指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郭克火發〔2008〕362號)和《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的通知》(郭克火字〔2011〕123號)同時廢止。
總的來說,新《管理指引》改變、修訂和完善了2008版《管理指引》的相關明確規定,大大提高了企業工業園區的合規性要求。其中“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含主表及附圖)”已添加到待提交的認定信息中。
此外,新《管理工作指引》規定了計算企業歷年研發總支出占銷售總額比例時銷售計算的有效范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郭克火發〔2016〕32號)第十一條第五款明確規定,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發支出總額(按具體經營期內三年的具體經營管理周計算)與歷年銷售總額的比例應符合要求。新《管理指引》中的具體銷售金額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之和,按照本年度企業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有效范圍計算。同時,明確規定企業要按照《企業本年度研發支出結構明細清單》為有研發費用的高新技術企業設立專項審計賬戶,并提供相關的匯票和明細清單。
策略翻譯如下:
教育部、司法和商務部
關于修訂發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的通知
郭克火發[2016]195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辦法》(國科發〔2016〕32號,以下簡稱《認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現將《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指引》(以下簡稱《管理指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6年1月1日,根據《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公司如何合理避稅的管理辦法》(郭克辦發〔2008〕17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2008年版)認定為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數量仍然有效,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法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待遇。
2.如果2008版《如何合理避稅的確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在2015年12月31日終了,且相關機構在2015年12月31日終了時已經作出處罰決定的,仍按2008版《合理避稅的確定辦法》的相關明確規定處理,并確定5月內政府機構仍接受企業認定。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郭克火發〔2008〕362號)和《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的通知》(郭克火字〔2011〕123號)同時廢止。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指引
教育部、司法部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