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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新疆軍區公安局、海關總署廣西分局、商務部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務部地方專員辦事處:
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健康持續發展,在公平的消費市場自然環境下優勢互補,現就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制度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筆交易限額
,年度交易限額
。
單位合理避稅2。當完稅價格超過單筆交易限額5000元但低于年度交易限額26000元,且只訂購一種產品時,可以
營業額計入年度成交金額,但年度成交金額超過年度成交限額的,按一般商業交易管理。
第三,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于客戶單獨使用的最終產品。
;“網上購物自貿區+線下自養”模式應在中國海關同類管制區內外進行,不允許自貿區進口商在網上購買合理的避稅商品。
四.其他事宜,請繼續遵循《司法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制度的通知》(財稅〔2016〕18號)的相關明確規定。
5.為了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的可持續發展,司法部向相關機構上報了《跨境電子商務進口商品零售形式》變更,將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司法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署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