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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企業的日常經營中,有些人利用個人賬戶作為中轉賬戶進行資金的轉移,有無心態。無論是他們主動還是立即,都會為一個人,一個公司創造極大的可能性。最罕見的有:
1.出納以個人賬戶作為備用金賬戶,提取備用金時將款項轉入個人賬戶,員工小規模報銷或支付備用金時從個人賬戶轉入收款人,感覺避免了假鈔和不定期支付,無需清點鈔票;
2.當銷售經理掏錢時,他可以合理避稅。他收到的支票先存入自己的賬戶,或者當他忘記公司賬號時,允許付款人先進入自己的賬戶。只有當他有一定的周或額度時,才能提現或轉入公司賬戶;
3.老板或股東指示下屬先將業務收入轉入個人賬戶。下屬認為老板或股東的錢愛放在那里,或者雖然覺得不開心,但以上命令只能執行;
對于公司來說,在一定條件下,這些個人賬戶的錢可能無法返還到公司賬戶,造成不可挽回的傷亡。
對于一個人來說,在一定的前提下,他可能會承擔意想不到的責任,最難得的是:
1、刑事訴訟法的責任:
職務侵占罪: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錢財帶走一定數額;
挪用資金罪: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資金超過一定期限的;
2.法律責任:
偷稅犯罪:股東賬戶收到本應記入公司賬戶的款項,視同公司分紅,支付20%
所得稅
;
3.《民法》中的責任:
獨資公司的所有者使用個人賬戶處理公司對外事務時,會被認為是政府和人民的個人財產的混合體,某些條件在內部承擔時可能成為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作為一個財務人員,不僅不能用自己的賬戶辦理公司的外事,更不能給別人提供這樣的便利。就算此刻無事可做,秋天一算賬也脫不了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