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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再次談到創業,特別強調了支持農民工等勞動者返鄉創業的政策。下一步,將對農民工等返鄉創業人員實施有針對性的減稅和特殊減費政策,并按時給予創業擔保財政利息補貼。此外,我們將探索為周邊地區中小企業發行票據,鼓勵金融機構增加貸款支持和公共服務。
“減稅減費”是政府權力下放在社會經濟發展各個領域的深化和體現,也是今年政府管理工作的“主色調”。3月15日,在關閉CPPCC的副總理招待會上,溫家寶重申,要進一步降低稅費,讓相關企業輕裝前進。今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多次研究工作,出臺了《企業減稅、減費辦法》,都是這一政策措施逐步深化和推廣的標志。
但“減稅減費”關系到大多數政府必要的個人利益,甚至被一些新聞媒體稱為“割肉”。政府要改變目前“多收多管”的思維模式,不是一天的事。因此,政府具體“減稅減費”措施的必要性需要得到認可和進一步深化。從無知到善解人意,從不甘于轟轟烈烈,重大變革必須完成。在我看來,如何促進減稅和減費,使企業能夠獲得低價格,人們能夠獲得高質量的生活,必須經過一個“四部分”逐步深化的步驟。
嚴格來說,“減稅減費”有助于培育稅源。明代哲學家章學誠認為:對人民好的人就像種柳樹!付出它的樹干,培育它的根;不善于給人的人會割韭菜!每天剪一張床,跑不完。簡單來說就是“票價”或“稅收”,具有“放水養殖”的特點。征稅越多,稅率越高,對政府和社會越不利。稅收講究必要性(當然不可能幾乎沒有),即企業要承擔適當的社會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但不能直接負面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制造質量和消費市場魅力。如何“處理”這個標準,不能單靠政府的“一紙通知”,因為在明確的實施步驟中,大多數合理避稅的情況是不同的,企業的現狀也是不同的,不能“單方面照搬”。因此,地方政府不僅要徹底認識到“減稅減費”的明顯意義和作用,而且要研究和表達它,這是新政府管理體制的框架理論。如果很難準確理解,也就很難準確把握,政策在實施步驟上必然會有偏差。這是“四部曲”中的第一首歌。
第三部分是“如何減少”的問題。宏觀政策確定后,要有明確的執行標準和實施辦法,否則就是空的空談。去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向全省人民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出“大紅包”:決定將失業人員的保險費率由3%下調至2%;從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您將享受減半征稅
小微企業范圍內,年應納稅所得額由10萬元(含10萬元)擴大到20萬元(含200合理避稅1萬元),按20%計算
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從2015年4月1日起,經過體制改革,以股份、資產、新技術發明的研究成果等非貨幣資本出資的人員,其具體利潤由重復使用付費改為分階段對外投資付費,并向全省推廣。“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支付標準,是一種實際上造福社會的福利軍事行動,其他稅收領域也是如此。取消不應收或不能收的“費”,降低對企業經營管理產生負面影響的高稅率,是“減收稅費”的具體操作。但是超級女生的“減稅減費”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發放標準”的問題。這些“標準”能否大范圍實施?大多數政府“愿意”降低和取消嗎?在這里,合理避稅的“水”可能會加深,成本極高。近年來,在涉及工商個人利益的“簡政放權”問題上,言出必行、言出必行的人不少。前一段時間,溫家寶副總理批評了“主任目前的形象”,說“你們的副部長以前來過會議,會議沒有不同意見。今天怎么可能需要幾個導演來‘檢查’呢?”由此可見,政策的“阻礙”是很難清除的。能否唱出“減稅減費”之歌,唱出實效,必須引入后續控制標準、督察監督標準,明確“不服從命令”的偵查職能。
再次,“減稅、減費”是目標,而不是唯一的、最終的目標。政府“減稅費”政策的最終目標是搞活經濟,解決和適應經濟發展“新連續性”帶來的問題,特別是通過企業的“起點”和“減稅費”,實現穩定增長、調整結構、造福民生。那么,就意味著惠及企業遠非不合理避稅。“減稅減費”既要讓原企業(創業)受益,又要通過“減稅減費”吸引更好的人參與創業,激發更好的社會魅力和創業熱情,真正形成全民大眾創業創新的社會潮流。看來“減稅減費”只是一個“壓路機”,煽動社會魅力,對未來可能進入消費市場的億萬香港市民和億萬創新實體產生負面影響。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個“第四部分”的商業價值是極其巨大的。
未來,“減稅減費”推動的社會創業創新浪潮可以預見,橋梁會更加宏偉,臺階會更加雄偉,浪潮會更加洶涌,產生的創造性研究成果最終會更加不可抗拒。未來的蓬勃發展是因為它可以在消費市場創造更好的自然環境,賦予內地更好的革命創業權空,就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最近鼓勵和支持數億農民工返鄉創業,重新聚焦“減稅減費”,實施有針對性的減稅減費, 這也標志著公眾創造了一個合理的避稅行業,所有人的創新不斷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