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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新)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稅率暫行條例》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稅率暫行條例、法律法規
(9)《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暫行條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暫行條例》明確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法規》
(13)《中華民國契稅暫行條例》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法律法規
(15)國家研究所
《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2號)
(16)中共中央辦公廳21日發布的《促進房地產消費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總體規劃》(國辦發[2008]131號)
(十七)司法個人避稅的方法
我局關于修改房地產交易項目稅制的通知(財稅字〔2008〕137號)
(18)《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修改房地產消費市場部分稅收制度的通知》(法發〔1999〕210號)
(十九)《商務部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征收個人所得稅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
(20)商務部關于房地產企業產品完工國際標準財務確認前提的批復國稅函[2009]342號
(二十一)《商務部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個人所得稅預繳困難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
(二十二)《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辦理個人所得稅必要性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二十三)國家稅務總局何道成解釋說,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必須辦理個人所得稅。
(二十四)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土地稅率若干難點問題的通知[2006]21號
(25)《商務部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稅率清理管理難點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26)《商務部關于印發土地稅率清算認定業務原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
(二十七)商務部關于印發《土地稅率清算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
(28)《商務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某市土地使用稅和土地稅率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100號)
(二十九)司法部、商務部關于某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個人200種避稅方式6][第186號]
(30)司法部、商務部關于產權轉讓等相關契稅問題的通知[2004]134號
(31)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幾項稅收政策的通知[2006]162號
(32)《商務部關于個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優惠價格協議購買商鋪征收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576號)
第二,大多數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管理更容易出現問題
(1)房產稅現代化管理實施不到位,數據共享和稅源監控水平不高。
(二)房地產稅源數據檔案未按規定建立,稅基信息不完整。
(三)征收管理單位征收管理工作臺賬記錄不詳細,管理人對房地產開發情況不清楚,情況不明的。一些征管人員對開發企業開發的建設項目數量、每個開發商的總面積、建設進度基本不準確。
(四)新舊增值稅政策執行不到位。
(五)拆遷補償總面積不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六)額外費用不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七)未立即督促建設單位代扣外國建筑增值稅的。
(八)混合銷售行為不嚴格,按政策征收增值稅的。
(九)實行企業個人所得稅、土地稅率管理不到位。
(十)企業個人所得稅和土地稅率滿足清算前提,被清算不違法。
(十一)未執行城市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明確規定,稅款未首次全額入庫的。
(12)未嚴格按照法定稅目和稅種征稅,對土地權屬轉移合同、土地權屬轉移合同、住宅買賣合同未違法征稅。
(十三)耕地占用稅未違法征收,獲準占用耕地后兩年以上未使用的,以及占用農村耕地增建住宅區的,或者免稅、減稅后改變原土地占用的,未違法征收的。
(十四)契稅征收管理不到位,執行稅收價格、稅收、減免稅政策不準確。
(15)房地產二級消費市場稅收征管不到位,增值稅、所得稅、契稅、營業稅等涉及的增值稅。沒有非法收集或非法減少。
(十六)不按規定非法繳費,不采取相應政策的。
三、執法督察的方式
(一)日常收集和管理工作
1.房地產稅收現代化管理的發展。是否建立了相同的現代房地產稅政府機構;是否執行《第一凈利潤證明書》的相關明確規定;是否與房地產管理機構建立了數據傳輸功能,積極尋求相關機構的配合和支持,充分掌握各項增值稅征管所依據的基礎數據。
2.查看房地產稅源數據文檔的建設情況。房地產稅源數據單據是否已經建立;是否整合收集各種渠道獲得的房地產數據信息,作為長期稅源信息,在第一時間納入稅源管理數據,對房地產企業賬戶信息進行拓展和完善,做到統計數據集中,數據共享,方便查詢,驗證個人避稅方式的研究,促進管理。
3.查稅收征管資料。檢查納稅數據、收款臺賬、支付信息,查看納稅信息是否完整,第一次支付是否準確,涉稅狀態記錄是否詳細;經理是否對房地產開發狀況有清晰的了解,是否了解開發企業開發的建設項目數量、各開發商的建設項目、基本銷售情況;是否在第一時間督促企業足額繳納;對于不違法繳費的,采取相應的政策。
(2)增值稅
1.“預收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是否已附在住宅小區銷售和房地產預付款(預收定金)中多年,且未按規定盡快申報繳納。
2.是否存在有隱性收入的偷稅漏稅問題,如設立兩套賬戶,將收取的房款轉移到相關單位,對沒有收入的車位、庫房、樓上、公共設施等不需要同時辦理房產證的實行內部轉售等。
3.營業收入是否包括各種額外費用,各種利息、租金、獎勵返還收入、違約、滯納金、延期付款貸款、賠償、催收款項、預付現金、罰息等實物價格票價是否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個人避稅是否需要支付。
5.抵押利息是否計入“短期借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不第一時間申報支付。
6.分期錢包合同約定按周應收但未收的銷售款是否應第一時間申報并支付。
7.是否存在高價出售的行為,是否存在同類型房地產價格未經強制執行明顯偏低的情況,相關企業之間的銷售價格是否合適。
8.房屋換土地、聯合建設、聯合開發等步驟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9.是否存在購買房產、用房產出售、無償捐贈房產、集資建房、納稅和向本單位職工出售自建房、移交建房、臨時轉讓開發項目等各種行為。按照規定全額支付。
10.拆遷還款總面積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拆遷補償、拆遷補償等售房行為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
11.無論是以融資為名轉讓土地所有權或資產產權,不與投資者共同承擔風險,收取相同收益或按銷售額一定比例提成的行為,都要求采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避稅方法。
12.房地產企業大規模交易的個人避稅方法,丟失多年的現金漏付房款問題的個人避稅方法。
13.房地產租賃收入的各種個人避稅方式(如公司出租未售出的房屋、商鋪、車位等。)按規定申報繳納。
14.個人投資購房再轉讓是否按規定繳納,重點項目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已售住宅小區的退房和付款的辦理情況。
15.征收管理單位是否會在第一時間督促建設單位代扣外國建筑的增值稅和附加費。
(3)企業個人所得稅
1.比較各管理單位和各開發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否存在顯著差異,利潤水平與具體情況是否存在較小差異,通過綜合研究選擇重點項目對經營者進行檢查。
2.是否按規定預征企業個人所得稅。
3.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清算。
4.檢查應稅收入的可信度和一致性
(1)確定收入的一致性。重點項目是檢查各類皮具收入、其他收入、業務外收入(包括各種方式的財務回報)、投資收入是否按規定入賬;是否存在故意壓低價格、以關聯方式轉移收入的行為;已實現的收入是否已與經常賬戶掛鉤多年或簡單地放在賬戶外而沒有確認收入;對于跨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已完成轉賣部分,個人有一些避稅的方法,如不按授權生成制原則確認收入,或故意拖延項目建設結算收入的實現等。
(2)確定收入確認的合法性。重點項目檢查銷售金額、預購收入、相當于個人避稅的銷售金額、預租收入、代建收入確認、已開發產品(包括產成品、未完工產品)勞務提供等是否符合商務部《關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個人所得稅待遇必要性的有關明確規定》(國稅發〔2009〕31號)。
(3)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和非應納稅所得額的劃分,檢查應納稅所得額是否申報為非應納稅所得額。
5.檢查凈利潤扣除項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
個人避稅的方法(1)要檢查構成房地產生產成本的各種費用的支付票據是否具有權威性、現實性和有效性。是否存在假發票、假發票、假發票等未經授權的單據。,特別是曹偉企業和一人提供的安裝工程的制作成本是否現實,是否存在以營銷策劃公司、項目高盛或一人名義拿支票的情況;是否存在虛假工資費用、電視廣告費等。偽造辦公費用和零售文件。
(2)需要通過檢查純總成本、可銷售面積、可銷售面積和可銷售面積單位成本等信息,以及項目前后是否存在故意混淆生產成本和支出,使生產成本和支出前移,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來檢查生產成本和收入的匹配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自用經營管理室生產成本結轉較少,員工福利支出擠占成本,增加銷售生產成本,減少銷售收入的情況。
(3)結合房地產企業的特點,針對會計處理與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全一致的工程項目,重點項目應檢查納稅申報中是否變更了預扣央行、風險基金、業務招待費、報酬、租賃費、員工工資等相關費用、捐贈費用、擴建及裝修建設費用、租賃費用、傷亡人員等工程項目,是否按照生產成本對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和設施費用進行了簡單、適當的分攤。
6.重點項目檢查項目。
(1)檢查未付款和應收現金的處理情況,是否存在預售房款多年受制于“預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個人所得稅未按明確規定繳納的問題。
(2)檢查預提費用、應付賬款等科目,對于年初預留的預提費用和因債務人因素難以支付3年以上的應付賬款,變更生產成本和收益。
(3)檢查資產攤銷和長期待攤費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
個人避稅的方法(4)檢查個人避稅的方法,檢查相關業務問題。檢查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是否以獨立企業的業務為基礎;是否借助建筑、裝修、建材、綠化帶、開發商等相關關系承包或外包工程建設。,通過增加曹魏生產成本、虛增費用等合法減少或轉移收入。,或者將其交給相關企業銷售和開發產品,支付高額報酬和轉讓收入,或者使用非法開票、虛開發票等方式虛開費用等。;是否有租金、使用權費、注冊商標費等支付給母公司的巨額費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期滿后與享受優惠的其他相關企業之間是否存在產品、勞務和費用的轉移。
(5)檢查房地產項目中建成的各類未售出的商業會所是否計入銷售生產成本。
(6)檢查企業根據重估計提的人民幣折舊,看重估利潤是否申報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等。
(7)虧損補問題。檢查本年度是否有正確的稅后利潤和彌補虧損,本年度是否有為了規范利潤而在兩者之間進行較多轉移和較少轉移生產成本的情況,本年度是否存在人為拖延盈利的情況。賠償金額是否準確,賠償期限是否準確,是否已經財務
檢查已經變更的損失金額是否仍按原損失金額申報賠償。
(4)土地稅率
1 .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稅率。轉讓納稅申報表,核對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七日內是否向房地產住所負責人的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并在稅務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土地稅率。
2.在竣工結算前,查看完稅信息,查看完稅是否符合預購房地產稅率的規定。
3.對于舊房轉讓,是否按照國家統一明確的規定支付了取得土地所有權所支付的地價和相關費用,以及在轉讓方案中繳納的稅費,應從征收土地稅率的項目金額中扣除。未繳納地價是否扣除了為取得土地所有權所繳納的金額,或者取得土地所有權時無法提供已繳納地價的證明。
4.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清算。
(5)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項目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了土地使用稅,出售房屋劃分的土地總面積是否符合要求。
(6)稅收
是否按照規定的稅目和稅種納稅,特別是對土地權屬轉移合同、土地權屬轉移合同、社區銷售合同是否非法征稅。
(7)財產稅
1.房地產企業開發的住宅區在轉售前是否已經使用或出租、出借,需要申報繳納房產稅。
2.自用不動產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8)所得稅
重點檢查商戶和投資者的所得稅繳納情況;
1.檢查扣繳義務人是否按照規定履行了扣繳義務,包括企業下達的各種著名目標獎的個人避稅方式、費用、用具及其他應納稅所得額,特別是各種回扣、傭金收入是否按照規定全額扣繳。
2.用支票支付工資、獎金、費用等,檢查是否代扣代繳所得稅。對于假發票、代開發票、假施工合同等中的人物所經營的業務。
3.扣繳義務人是否故意隱瞞收入用于納稅,進行虛假申報,少繳或者不繳所得稅。
4.企業資質更新時,留存利潤和資產準備是否轉入一人新股,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5.是否存在大額交易和長期虧損的現金領支票和支付無所得稅工資的問題。
6.符合單獨納稅申報國際標準的人員是否按要求進行了納稅申報。
(9)耕地占用稅
借助土地權屬交易數據,掌握承擔土地權屬的單位或個人的數據,土地的位置、價格、用途、總面積,了解或控制耕地占用稅的稅源,耕地占用稅是否按規定征收。
(10)
1.
申報管理是否合法。納稅時是否填寫我局制定的契稅申報表,并附上購房文件、房產過戶合同及有效證件、信函等。稅務征收管理機關是否對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補充資料的一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核實,然后辦理征收手續并出具了統一的契稅完稅證明。
2 .契稅價格、稅額、減免稅政策執行是否準確。
個人避稅方法3。契稅數據是否第一時間傳輸。契稅征收行政機關是否會在第一時間收集、匯總房地產銷售的相關數據。包括轉讓方、中介方、受讓方的名稱和識別電話、轉讓價格、轉讓周、總面積、房地產位置等,將在第一時間傳送給相關管理單位。
四、房地產企業反避稅調查結果
在房地產企業的稅收執法監督管理中,要特別注意房地產企業是否以較高的股價將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給關聯方,或者以較高的地價將房地產出租給關聯方,從而少交增值稅、企業個人所得稅和土地
等稅收。
(1)是否存在房地產權屬高價轉讓問題,重點工程勘察成果對外轉讓問題,企業與受讓方是否存在關系。調查結果:企業是否在避稅地設立了母公司和基金公司,其關聯關系和相關交易狀況。對于申請注銷重點項目調查結果的房地產項目,注銷登記前調查結果是否存在避稅問題。
(二)企業是否存在高價房地產出租問題,企業與承租人是否存在關系的調查結果。
(3)審核企業相關申報情況,審核2008年和2009年重點項目相關申報情況。企業尚未申報且涉嫌關聯交易的,讓企業提供相關資料,書面確認關聯關系的結構,同時向企業明確企業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隱瞞關聯關系的責任。
(四)經調查,企業是否存在其他避稅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