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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商務部發布了《關于摩托羅拉控股公司辭退補償串通稅前扣除難題的批復》,美英兩國對辭退補償的財務處理做出了法律規定。
根據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立法,以及《商務部關于企業工資福利費扣除困難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華為對遣散費事項的財務處理不符合企業個人所得稅實際扣除標準,應進行納稅變更。
根據批復,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提取職工離職補償金,并在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當年變更“預提費用”科目的金額。職工離開企業并實際領取最新的離職補償金節稅后,企業可以按時進行稅前扣除。
到目前為止,企業個人所得稅政策已經明確規定了部分預提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明確規定,職工工資、福利費和工會經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扣除。保費已經計提但尚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在本納稅年度不得稅前扣除,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金額有明確規定。如果一開始
如果有額度的話,今年實際發放的時候應該是有增有減的。
預提費用稅前扣除應符合真實性、權利性、相關性、適當性、假設性和授權生成制度的標準。從理論上講,預提費用明顯是實際發生的(確實是單據),需要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相關聯,符合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的原則。費用能夠可靠量化,發生的費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