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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2014年第39號公告
納稅人現在是內部發行的
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通過虛開增值稅進項稅額偷稅,但內部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屬于內部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納稅人銷售運費,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和應稅公共服務;
2.納稅人向付款人的納稅人收取已售出貨物的現金、提供的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公共服務,或者取得索要已售出現金的憑據;
3.納稅人按時向受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明細與所售運費、所提供的應稅服務或應稅公共服務相符,以有權取得的納稅人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企業所得稅避稅符合上述條件的受票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抵扣聯。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明確規定執行。
特此宣布。
商務部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