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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必要性》(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第(四)項明確規定,委托人銷售開發的產品銷售出去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確認收入的實現:1 .委托方銷售開發的產品支付利息的,按照收到臺州市財稅網之日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第三十一條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與企業所得有關的適當費用,包括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傷亡和其他費用。
本辦法所稱稅收,是指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及其允許的扣除額
其他稅費。
根據上述明確規定,房地產企業交給外國公司在國外銷售整個社區,采用付息方式。收入的實現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240萬元的價格確認;未按代銷合同銷售價格,收入確認為臺州財稅網200萬元。
與企業收入相關的適當費用,包括生產成本、費用和稅金(不包括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傷亡等費用。
[下載]房地產企業涉稅信息
房地產企業會計分錄統計
九大房地產項目開發下一階段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