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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8]4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局、環境保護廳(局)、海洋生物和漁業廳(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為做好排污費改稅政策中合理避稅技巧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規定》(財綜〔2004〕100號)、《關于合理避稅技巧的通知》(財水〔2016〕33號)等。一、現就暫停排污費和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征收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排污費。其中,排污費包括:排污費、排放排污費、廢物和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和揮發性微生物排污費;海上工程的排污費包括:制造污水和駕駛艙污水的排污費,鉆井泥漿和鉆屑的排污費,劣質污水的排污費和劣質廢棄物的排污費。
二、各接收機構應在2018年1月底繼續做好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抓緊相關清算和回收工作,確保全部應收款收齊。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排污費所欠收入,按照財政部門明確規定的管道定額上繳主管部門和大部分軍費。
三、各控股機構應準時到財務部和財務部
取消程序。
4.財政部、國家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減少和緩繳排污費的通知(財綜〔2003〕38號)、財政部、國家可持續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通知(財水〔2015〕71號)、財政部、國家科學技術部關于批準征收海洋工程排污費的批復()
財政部、國家可持續發展研究所、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民政部
201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