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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教育廳(局)、科技廳(局)、省教育廳(局)、商務部稅務司、新疆軍區公安局、科技局、教育廳:
為進一步鼓勵企業家創新,現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中創內部空相關稅收制度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稱孵化公共服務,是指經營者全權委托、經營管理租賃、新技術研發、信息系統、司法鑒定等服務中心。
二、國家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的內部空應單獨審計孵化服務收入。
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國家注冊中創的內部空認定和管理,必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另行頒發;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的認定和管理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另行發布。
本通知所稱孵化,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的必要和明確規定的孵化企業、企業家團隊和一人。
四.國家級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國家公司避稅辦法備案的中創內部空部門,應及時審批免稅政策,并保留房地產土地權屬、房地產原值、房地產農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信息進行核查,金融機構應非法加強后續管理工作。
五、科技、高等教育和金融機構應建立數據共享功能,首次共享國家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的內部空相關數據,加強協調合作,確保外資落實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部、國家稅務總局、教育部、教育部《公司避稅辦法》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