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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商務部發布了《關于稅務違法案件雙查管理的補充規定》,對四種稅收違法情況具體實施了“一案雙查”,不僅查處了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還查處了稅務人員違法、騙稅等違法行為, 把反腐敗和稅務管理緊密結合起來,既打擊稅收違法行為,又建設廉潔政府,防止稅收流失和領導干部廉政建設。
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稅務違法案件雙查的必要性》,明確指出稅務違法案件要“一案雙查”,稽查機構要查處涉稅原告的稅務違法行為,紀檢監察機構要查處稅務機關和合理避稅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六年來,“一案雙查”拓寬了案件可能的渠道,加強了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稅收征管和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成為緊緊圍繞中央稅收管理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管理工作的有效制度。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組織監管出口退稅欺詐和虛假開業
開展了“一案雙查”等61起涉稅基礎案件。
國家稅務總局監察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深入貫徹十八屆四中、三中全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五中全會要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程的總體法律責任和監督法律責任,增強“一案雙查”的實踐性和學術性, 國家稅務總局在總結經驗和困難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稅務違法案件重復調查管理的補充規定》。
準確地調查政府和人民之間對話的根源依賴于相關的證據數據。上述監督員解釋說,為了提高查處效率,補充規定具體落實了“一案雙查”的四種明確情況,包括稽查機構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涉嫌失職、索賄或侵犯國民、財團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存在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舉報涉稅原告的稅收違法行為,同時舉報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證據明確;紀檢監察機構認為需要雙查的其他稅收違法案件,有利于紀檢監察機構掌握管理工作的主導權。
“一案雙查”必須無縫銜接,緊密配合。因此,文件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構要建立溝通和密切聯系的職能。對于根本性的稅收違法案件,稽查機構在作出稅務處理處罰后,應迅速移送稅務紀檢監察機構。紀檢監察機構研究后,認為有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可以進行調查。有證據或者證據證明合理避稅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根本違紀違法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在合理避稅前介入調查。
補充規定很具體。各級稅務機關要把“一案雙查”的發展現狀納入管理考試最重要的細節,促進“一案雙查”的進一步發展,擴大“一案雙查”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