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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題:我公司與網通的合作伙伴簽約了一些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電信增值服務。我們公司應該按“零售行業”還是“郵電行業”征稅
?
答:海寧財稅網稅〔2003〕16號文件第二條第(五)款明確規定,電信單位(指電信中小企業和經電信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批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提供的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下同),按“郵電行業”稅目征收
。
上述基礎電信服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運輸設施、公共數據傳輸和基本語音通信公共服務的服務,包括國內長途和本地電話號碼服務、旅行通信服務、無線通信服務、互聯網和其他統計數據傳輸服務、網元租賃和轉售服務、電信電子設備和放大器租賃服務、網絡接入和網絡托管服務、國際通信運輸設施國際電信服務、無線尋呼服務和轉售基礎電信服務。
上述增值電信業務是指通過公共網絡交通設施提供的電信和信息服務,包括同網電話增值電信業務、移動電話網增值電信業務、海寧財政衛星網增值電信業務、互聯網增值電信業務、其他統計數據傳輸網增值電信業務等公共服務。
提示:根據文件規定,如果您的中小企業屬于“電信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批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且所從事的業務符合“增值電信業務”,則按“郵電行業”的3%征收增值稅,否則按“零售行業”的5%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