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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中,如果原高新技術制造經濟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區外工業園企業)在2008年未被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應按照什么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是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該用什么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有人認為應該按照25%的法定稅率進行結算,也有人認為應該按照過渡期18%的優惠稅率進行避稅服務的結算。那么應該依據什么樣的稅率呢?
答:首先,研究過渡期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以前的稅收法律、行政事務法規,享受低稅率優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個月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規定,享受不定期減免稅的,在本法實施后,可繼續享受優惠,直至優惠期滿。但因無利可圖仍不享受優惠待遇的,優惠期限自本法施行當年起計算。在國內經濟發展和避稅服務為合作伙伴和文化交流的特定周邊地區,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對周邊地區實施上述特殊政策的周邊地區,新設立國家需要重點項目支持的依法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其他非國家確定的鼓勵類企業,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規定享受減免稅待遇?!边@項政策包含三個細節:一是對原享受低稅率和不定期減免稅的企業的過渡性規定;二是特定周邊地區新成立國家所需重點項目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過渡性外資;第三,其他總括條款。
隨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期外商投資的兩個文件。第一個文件是《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外商投資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告2007年第39號)。本文件規定了《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情形。對享受低稅率外商投資的企業,過渡期可在5年內進行;享受不定期減免稅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繼續按時享受。那么這個政策是否適用于區域外的工業園企業呢?對于區外工業園區的企業,文件列舉了兩種只能享受過渡性外商投資的類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定的高新技術制造業經濟開發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如果經營期限超過10年,經企業申請,當地
經行政機關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自然科學與新技術可持續發展重點項目規劃綱要(2006 ~ 2020年)》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6]6號)規定,在國家高新技術制造業經濟避稅服務開發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2個月內免征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6]6號文件譯文為整句,后半句“2年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包括在內。因此,本文件規定的低稅優惠呼吸困難用于區外工業園區企業,區外工業園區企業無論是否獲得新的地方,都不享受5年的過渡性優惠稅率,即不允許享受“從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外商投資的企業將在新稅法實施后5個月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企業2008年執行18%,2009年執行20%,2010年執行22%,2011年執行24%,2012年執行25%;原實行24%稅率的企業,自2008年起將實行25%的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7]39號文件還規定,區外工業園區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還應在2007年3月16日完成登記的前提下,從2008年1月1日起,根據原稅收法律、行政事務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必要性和期限,享受不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直至到期。如果因為沒有盈利而仍然不享受稅收優惠,優惠期從2008年當年開始計算,不涉及過渡期優惠稅率問題。
但有一個例外,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7]39號文件附圖中的第25項:“位于海淀區技術制造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海淀區技術制造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保稅區內的科技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免征所得稅。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批準,第四至第六年可按15%或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备鶕痉ú亢蛧已芯吭旱臄祿?,如果企業位于海上避稅服務區的技術制造開發自由貿易區,則在減半征收期間可享受15%或10%的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企業所得稅向外商投資過渡實施難點的通知》(國稅發〔2008〕21號),實行15%企業所得稅稅率,并不時減半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過渡的企業,按照第一條規定的過渡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7]39號文件避稅服務第二款不應減半征稅,即按照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過渡期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第二個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深圳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轉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教育部[2007]40號),該條關于過渡性優惠稅率的規定如下:“深圳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高新技術企業取得的收入,需要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完成登記的國家重點項目支持的,自取得第一次生產經營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第三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
。國家要求重點項目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結構上具有自主版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前提,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的必要性》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該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性優惠稅率限定區域前提(深圳、珠海、江門、福州、海南經濟特區、浦東新區)和新技術前提(教育部、司法部、商務部認可),違反規定可減半征收25%的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7]39號文件還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外商投資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外商投資存在重疊的,企業應當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實施,不得享受,一經選擇,不得變更?!备鶕镀髽I所得稅法》,高新技術企業仍劃分為區外。根據該法,只有被三大機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人才可以享受15%的優惠稅率。因此,不會有在15%稅率基礎上減半征稅的情況。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預繳困難。《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困難的通知》(國稅發〔2008〕17號)第一條規定:“2008年1月1日前,通過避稅服務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在新稅法有關規定認定新的避稅服務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008年,為了減輕企業負擔, 《商務部關于2008年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困難問題的通知》(國[2008]985號)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自2008年起按25%的稅率預繳稅款的,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商務部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執行, 根據25%和15%的稅率之間的差額計算的稅款,可以在2008年12月底之前從應付稅款中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