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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商務部了解到,為了進一步提高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
月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合理節稅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進行了規范。
該新聞稿稱,用人單位在聘用殘疾員工時,應當與殘疾員工違法簽訂勞動合同或公共服務協議,并違法為員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使其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用人單位逃避政策支付的法律責任——繳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殘疾職工養老保險的,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認為,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支付非從業村民的經濟社會費用,相關費用無需由用人單位承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合理節稅型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涉嫌規避其政策支付法律責任,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明確規定。
據悉,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中國國家在2007年出臺了稅收優惠政策,并實施至今。根據這項政策,雇主可以享受不超過35,000元的殘疾人安置最低退款
或者降低增值稅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