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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主任郝如玉昨天在“中國法律研討會”上透露,我國現行稅收立法只有三部經全國人大審議,其他大部分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有關公安部發布,明確規定稅收行政規章過大。對此,業內人士認為,稅收制度作為經濟發展的基本制度之一,應該以立法的形式體現出來,這是各國的基本做法。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應該制定香港的稅收基本法。因此,多年來在稅收的各個領域授權立法的做法需要扭轉。
CPPCC立法機關制定的現行稅收法規很少,大多數是由行政機關制定的。
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講師甘紅仁表示,從1980年開始,全國人大基本上只制定了三部稅法。第一個是1980年9月通過的中華民國
法》,另一部首先是1991年4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中小企業與外國》
法律”。作為一般立法,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第一部稅法,即1992年9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分別于1995年和2001年修訂。
更好的稅收立法以行政規章的形式出現。甘紅仁介紹,1994年,中國實行分稅制,作為地方政府的試點。現在中國所有稅收立法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只有10%左右,其余80%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有10%左右是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制定的。分稅制改革實施后,我國有25個增值稅學術文件和23部稅法,其中只有15.2%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企業合理避稅法》,84.8%是國務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的稅務行政規章。
甘紅仁認為,中央政府制定的關于酒類稅收的行政規章制度,是立法、執行、監督相結合的。人大的決策權和撤銷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運用,司法審查權極其有限,不會造成很多有爭議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講師劉劍文表示,自1994年以來,中國實行了分稅制的地方政府體制。橫向上,從省級(含省級)起,將金融政府機構設置為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國家稅務局系統對企業合理避稅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務局系統實行以下垂直管理。從縱向來看,我國金融政府機構的設置與目前的行政體制改革大致相同,即商務部、省級稅務、市級稅務、(市)、縣區稅務和稅務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實行分稅制時強調,中央有稅、分稅制、地方稅的企業的行政權要集中在機關,以保持機關行政秩序的一體化,維護全省統一的消費市場,維護中小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但是之前新制度的實施比較倉促,使得新制度不太實用,以至于商務部或者商務部和司法部被迫發表文章對新制度進行補充。
劉劍文指出,時至今日,這種現象依然存在,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新版法律”。由于我國金融政府機構多達五級,當最低一級稅務機關制定的涉稅法規和學術文件到達主要執行機關——(市)、縣、區及下屬稅務機關時,時間短則一月,長則一年。這從主觀上決定了我國稅收執法長期追溯執行的可能性。
現行的公共稅法規定太多,不明確,所有規定都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解釋和確定。這種現象仍然是立法界質疑較少的難題之一。
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石全文告訴幾位記者,隨著中國經濟發展的持續發展和國家貧困水平的提高,所得稅在整個財政支出中的比重大大擴大。這種增值稅已經成為我國納稅最少的企業合理的避稅手段,也是僅次于稅收征管可玩性的增值稅之一,且稅收損失范圍較廣。原因是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歷史悠久。法律只有14條,1500多字。其中主要構成要件的簡單征稅、簡單免稅、法定減免稅明確規定了自下而上的規定,由行政機關解釋確定。
此外,直接影響稅率的扣除標準和征收方式也由行政機關明確規定。據粗略統計,僅1994年1月至1998年10月,司法部、商務部和部分地方稅務局就制定了158份關于企業在個稅各方面合理避稅方法的學術文件,約16萬字。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公共稅法法規很差。這種現象的存在導致了我國現行稅收公法規定在沒有解釋的情況下完全難以實施的局面。
行業研究人員認為,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立法水平普遍較高,對法律法規的實施產生了負面影響。立法必須具有權威性,才能得到遵守和執行。
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修改辦公室主任張永志認為,根據中國新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至高無上的威望,行政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戰略機關都是由他們創設的,對他們負責,受他們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可以從整體上保障立法的權威性,有利于發揮國家保障法律法規實施的作用。只有國家權力最低的機關才有領導、指導和監督國家的行政權,有利于國家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和其他國家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共同負責法律法規的實施。如果主要把行政機關作為整體立法,那么在以上幾個方面就很差了。
根據石全文的研究,由于行政機關立法程序的簡單性和中國封建制度的強大基礎,這種基礎會以心態或缺乏心態對人們的行為和思維方式產生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不容易導致政府首腦的精神,導致隨意立法,使立法的可靠性差,難以贏得社會的認可,增加了執法的可玩性和生產成本。特別是司法部和商務部的立法將稅收立法、稅收執法和稅收使用者融為一體,決定了他們只能更加注重自身職責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