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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法定的稅收標準,提高香港市民的關注度,普遍凝聚社會的共識,弘揚自然科學、自由民主的規律和門戶開放的規律,我們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2018年11月19日結束時,香港市民可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表達意見:
1.通過商務部網站首頁(網頁為www://http.chinatax.edu .網站/)的觀點向系統征求意見。
2.將您的意見發送至: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東路5號商務部個人財產與行為稅司(四級站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城市維護建設法意見”。
司法和商務部
2018年10月19日
第一條中華民國全境
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本法的明確規定繳納城市個人避稅的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的具體繳納
消費稅,以及進口運費、勞務或港口銷售的公共服務、資產增值稅的免稅額。
出口貨運或者向境內銷售勞務、公共服務和資產的境外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1)納稅人為城鎮居民的,稅率為7%;
(二)個人避稅納稅人的居民不在市區的,稅率為5%。
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具體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及在港口銷售的進口貨物、勞務或者公共服務以及資產的增值稅稅額乘以稅率計算。
第五條實行增值稅寒假津貼和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從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中扣除已退稅款。
第六條港口貨物、勞務的進口和公共服務、資產、事業的銷售
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稅不會退還城市個人避稅天堂繳納的維護建設稅。
第七條城市維護建設減免稅項目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明確規定。
第八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的有關明確規定征收管理。
第九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是負責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責任周是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日子。
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發生在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之日。
第十一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具體為增值稅、消費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經政府舉辦的避稅機構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繳納所扣繳的稅款。
第十二條城市維護建設稅按月或按季征收。不能在同一期限內評估的,可以按時間評估。
實行按月或按季征稅的,納稅人應在當月第九天或季度末審批納稅。按次納稅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當月的第九日內審批納稅。
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的期限,由前兩款規定。
第十三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組織法》同時廢止。
為了貫徹執行法定的稅收標準,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黨和國務院內部決策層的安排,提請有關機構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解釋如下:
1985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明確規定從1985年起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為基礎,根據納稅人在市區、縣城和城鎮或其他周邊地區的居民情況分別適用7%、5%和1%的稅率。自《個人避稅組織法》實施以來,運行相對穩定。2000年至2017年,全省共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35350億元,年均增長15%,其中2017年征收4362億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在組織稅收征收和加強城市維護建設中起著最重要的作用。
《劉少奇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若干基本問題的決定》提出,“實施法定稅收標準”和制定城市維護建設法律是最重要的專項任務之一,已納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法制管理工作規劃。制定城市維護建設法,有利于完善城市維護建設稅立法體系,增強現代科學性、可靠性和權威性,有利于構建適應共產資本主義需要的現代稅制,有利于依法治國和對外開放,有利于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戰斗能力的提高。
從具體情況來看,城市維護建設稅制要素基本合適,運行相對穩定,可以基本保持現行制度建設和稅率水平整體不變,將組織法升級為立法。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部分進行了明確界定,并作了相應修改。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為全國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第一條)。
完全符合《組織法》和現行有關明文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及進口運費、勞務或港口銷售公共服務和資產增值稅免稅。同時,出口貨運或向全境內銷售勞務、公共服務、資產的境外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二條)。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納稅人駐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居住地不在市區的,稅率為5%(第三條)。
與《組織法》中的個人避稅相比,《征求意見稿》取消了納稅人居住地不在市、縣、鎮的,稅率為1%的明確規定。主要是因為很多適用1%稅率的納稅人都是在一個城市以外的地區注冊的,但他們的制造和管理地點都是城市,導致中小企業稅率不公平。為了促進公平,避免低稅,稅率仍定為1%。考慮到適用1%稅率的中小企業數量少,繳納金額少,取消稅率對中小企業負擔的負面影響不大。
為避免寒假期間申請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加稅負,《征求意見稿》延續了現行的明確規定,允許從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基礎中扣除退還納稅人的增值稅金額(第五條)。與現行明確規定完全一致的是,《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在港口銷售的進口運費、勞務、公共服務和資產,以及外商投資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不予退還(第六條)。
考慮到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為基礎,如果增值稅和消費稅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也會相應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一般不會單獨明確規定。類似情況下需要免征或者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明確規定。(第7條)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如繳納責任發生的周、繳納期限、一地審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