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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事務
嚴禁工作人員對涉稅中介管理活動進行五種非法干預,包括:
需要開辦或融資涉稅中介的,以個人名義、兼職(聘用)或貸款(租賃)向涉稅中介登記
金融事務
教師等證照,強制安置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在涉稅中介就業;
強制、指定或企業避稅方式允許強制、指定納稅接受涉稅中介公共服務;
報銷費用、接受費用(補貼)或以任何方式獲取個人經濟發展利益;
在…的幫助下
稅收征管
權利、檢查權、執法權、政策決策權、行政事務監督權,與中介機構合謀作出相關的定額確定、稅收解釋或決定,從而使稅收不納稅、少納稅或減稅、抵稅,非法獲取個人利益;
違反規定干預涉稅中介管理活動的其他行為。
地稅系統領導干部不得違反一人事務調查報告制度,謊報或隱瞞配偶、父母從事涉稅中介管理活動的狀況;嚴禁聘用系統領導干部退休后三年內辭去職務或在原崗位管轄的周邊地區和業務范圍兼職做涉稅中介,或從事涉稅中介的營利性活動。
各級稅務機關要全面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和涉稅中介監管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權責、紀檢監察、注冊稅務師管理等機構密切配合的監管職能,徹底切斷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涉稅中介的個人利益。同時,加強對涉稅中介機構的監管,完善監管體系,強化企業自主權,建立金融機構評估職能,引導涉稅中介機構健康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