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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們企業是商業企業,有出租售票處的業務。一些客戶需要在添加新產品時舉辦展覽。我們的企業需要為新產品展覽向客戶收費。收款時開具帶租金的零售發票。今天我們換發票,負責發票檢驗和銷售的窗口說這張發票不在范圍內。請問:這張發票是用于新產品展示的嗎?
答: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明確規定,商業企業向交付方收取的與產品銷量和營業額不一定相關的收入,以及商業企業向交付方提供的一定勞務,如入場費、電視廣告推廣費、上架費、陳列費、租金等。,不是平退稅,而且進項稅的現行稅率是不能抵扣的。營業稅按照營業稅的適用稅目征收。
文件破例明確規定,入場費、電視廣告推廣費、貨架費、陳列費、租金等要征收營業稅。,這不是統一的銷售回扣。你企業收取的“展覽費”應該和文件中提到的“展示費”是一樣的。所以營業稅要按零售行業來征收,開“零售發票”是準確的。請參考“展示費”所屬
行政機關應當明確說明該業務的物理性質,并使用該文件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