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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根據中華民國
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困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現就有關明確規定通知如下:
一是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家(周邊地區)單獨計算(即“不按國家(周邊地區)明細”),也可以不按國家(周邊地區)統計計算(即“不按國家(周邊地區)明細”)。境外應稅所得,并根據財稅[2009]125號文件,如何合理避稅第八條規定。以上方法一經選擇,5個月內不得更改。
企業選擇使用不同于上一年度的方法(以下簡稱新方法)計算可抵扣境外所得稅及授信額度時,根據財稅[2009]125號文件規定,新方法計算的授信額度可在上一年度法律規定的剩余期限內結轉至授信額度。
二、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收入,在按時計算企業境外股息收入的可抵扣所得稅額和信貸限額時,僅限于根據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確定的五級境外企業,即:
第一層:需要持有20%以上股權的外資企業;
第二層至第五層:實體上級外國企業必須持有20%以上股權,外國企業必須通過符合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的一家或多家外國企業持有或間接持有至少20%以上股權。
三、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明確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司法部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