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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化肥增值稅回收政策的補充通知》。
為解決化肥增值稅問題,《財政部、海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化肥增值稅回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增值稅、
出售庫存避稅工資肥料,允許按照3%的增值稅稅率按照簡單計稅方式選擇。這一明確規定也適用于庫存出口化肥。
化肥屬于取消出口退(免)稅的運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運勞務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中仍有明確規定,其出口相當于出口增值稅。出口年度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年度為準(含出口退稅)。
庫存化肥的周轉應單獨審核納稅。未單獨審計的,不適用粗計稅方法。庫存化肥是指截至2015年8月31日尚未銷售制造或購買的化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貧困農戶專業知識成員稅收制度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三條關于“肥料”的明確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