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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高科技產業化企業對社會GDP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大。風險投資不僅可以通過后期資金注入幫助高科技企業,還可以借助多年積累的專業知識、注冊bvi公司的知識和知識產權,幫助企業管理者更好地管理企業。與此同時,國家研究所還對在境外注冊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進行了一系列商業投資,以幫助“制造商”投資于企業家。現在,我給大家詳細解讀一下相關稅收和外資。
北京某大學講師張開發了一個bvi公司智能家居注冊平臺。山西一家資金雄厚的企業集團非常看好,于是兩國共同投資在北平成立的公司成立高科技公司。新公司由張講師新技術投資,占49%的股份;企業集團貨幣投資占比51%。公司財務負責人小源近日拿著公司章程到白湖地稅局討論:“因為公司的部分注冊資本是非新技術而非貨幣資金,INN新技術的產權已經轉讓,這種情況應該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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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向解釋,投資者張講師需要就非貨幣性投資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本投資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5〕41號),個人以非貨幣性資本投資屬于非貨幣性資本與個人投資同時轉移。個人轉讓非貨幣資金所得,按照“個人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非法計算繳納所得稅。投資非貨幣性資本的,非貨幣性資本轉讓所得應當按照風險評估后的商業價值進行確認,扣除資本的原注冊bvi公司價值和適當的稅費后的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講師張的INN新技術風險評估價格近900萬元,粗略計算所得稅幾百萬。小源有點擔心。公司剛成立,新技術投資回報為負。如今,繳納數百萬英鎊的所得稅對公司和投資者來說都是一大負擔。財務人員告訴小源,如果重復使用難以納稅,可以適當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上述應稅行為發生之日起5個日歷月(含)內分期繳納所得稅。理論上,講師張燦在最多五年的時間內分階段納稅。
2013年8月,高淳公司創投有限公司向區外小型經濟開發區企業投資1000萬元,2015年實現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那么,風險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是否可以享受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
對此,財務人員解釋說,根據商務部關于實施風險投資、
《關于貼息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在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投資總額的70%抵扣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持股2年前夕;在嚴重缺扣前夕,可以繳納今年的結轉扣款。
申請這個稅收優惠的前提是:1。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規定》的明確規定,工商注冊為“創業投資信用公司”、“創業投資股權有限公司”等學術聯合體創業投資企業。2.備案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規定》規定的前提條件和程序完成。經備案管理機構對注冊bvi公司進行年檢和驗證,投資運營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規定》的相關明確規定。3.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除獲得經濟開發區企業認可外,還應滿足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開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本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前提。4.司法部和商務部規定的其他前提條件。
因此,如果公司符合相關要求,2013年投資未上市小型經濟開發區企業,可享受2015年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000萬元×70% = 700萬元。2015年公司實現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時,前夜可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扣除后的應納稅所得額=(500-700萬)元=-200萬元。這部分沒有扣完的,可以結轉到今年扣完為止。
房地產、農田等房地產一直是企業人民幣最重要的樞紐。幾天后,會計小王到白湖地稅局討論投資房地產企業后繳納營業稅的問題。小王所在的公司正在考慮與另一家大型科技集團公司——注冊bvi公司——成立的公司投資一棟商業大樓,向公司銷售創新技術產品。到目前為止,商業建筑的所有權已經支付給新公司的個人財產。小王認為房產產權已經轉讓。公司要不要按房產銷售繳納營業稅?
財務人員向小王解釋,根據公司章程的明確規定和具體經營情況,在他們公司是否以房地產投資的形式繳納營業稅需要在兩種情況下實施。《司法部、商務部關于股權轉讓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91號)第一條明確規定,資產、房地產投資、參與接受投資者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可能性等,不征收營業稅。相反,如果房地產以名義進行內部投資,但不假設投資可能性,收取相同的收益,則按照“零售業”稅目中的“租賃業”繳納營業稅。另外,新設立的公司處分該商品房的,應當按照“出售房地產”繳納營業稅。
最近,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知名度仍然很低,許多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文件已經被統計出來。江蘇省某區科研成果轉化中心的人員來到地稅局,討論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的政策是否有變化。財務人員詳細解釋了他們所關心的難題。
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稅收制度的通知》(財稅字〔2013〕117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孵化器自用要求并免費或通過租賃方式提供給孵化器的房地產、農業用地免征房產稅
;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和私有房屋以及提供孵化公共服務的所得,免征營業稅。符合非營利組織組織前提的孵化器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法和相關稅收制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
相應地,通知對可享受稅收和外商投資的孵化器也有相關要求,如獲得國家級孵化器的數量,分別審核租金收入和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孵化器企業數量應達到75%以上。同時對入駐孵化企業的注冊周、企業分類、孵化時間規模、同比營業收入、產品范圍等也有要求。
區科研成果轉化中心人員表示:2013年以來,區地稅局為孵化器減免營業稅、房屋土地稅、企業個人所得稅近200萬元。國家研究所的稅收和外國投資大力支持孵化器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