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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轉變職能、改革信息化行政審批制度的信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5〕27號),國家稅務總局,
《征收管理的必要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已經修訂,現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香港市民可通過以下渠道和方法給予反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律信息中心
網站:www://www://http . China law . edu去首頁右側的“部門規章和議案征求意見制度”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網站:www://www . http . China Tax . edu轉首頁,點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必要性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3.電子郵件:水烏勞@163。網站(全球資訊網的主機站)
4.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東注冊公司多前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區人民政府:100038)
反饋截止日期為2015年10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22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
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必要性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5]27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必備工作》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應當隨時編制免稅方案。車輛購置稅免稅方案的管理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p>
本決定自年月日起生效。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必備》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重新公布。
有必要對車輛購置稅進行征收和管理
(訂單號。國家稅務總局第三十三條(2014年12月2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必備工作〉的決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組織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這是必要的。
第二條車輛購置稅的征稅范圍、免稅和減稅按照車輛購置稅法的明確規定執行。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在下列地點申報車輛購置稅:
(一)納稅人需要同時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當向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不需要同時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納稅人,應向納稅人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批制度。
第五條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當自購買之月起60日內審批繳納;出口自用應稅車輛,應在出口當月60日內審核繳納;美國以其他方式進口、捐贈、授予或者獲得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獲得之日起60日內審核批準并支付。
第六條免稅車輛的免稅場所因轉讓或者改變用途等因素死亡的,納稅人應當在免稅場所死亡后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繳納。
轉讓免稅車輛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在購買或購置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免稅。
第七條納稅人在同時申報納稅時,應按注冊公司的實際金額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證明;
(2)車輛價格證明;
(3)合格車輛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免稅場所消失的車輛,納稅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國內銷售的,提供納稅人證明、國內銷售愛國彩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如無內銷,提供納稅人證明、完稅證明原件及有效資料。
第九條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確定如下:
(一)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應稅價格是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并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不包括
稅收;
(二)納稅人出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應稅價格=完稅價格+稅金+營業稅
(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或者出口自用應稅車輛,核定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應稅車輛,且沒有強制執行的,低于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
(四)美國納稅人進口、捐贈、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低于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的計稅價格核定;
(五)國家稅務總局對低于計稅價格的車輛不予批準的,以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中注明的價格為計稅價格。有效價格憑證標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無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出口客貨車、因不可抗力環境因素損壞的車輛、庫存3年以上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公司應注冊多少的其他車輛,以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中注明的價格為計稅價格。納稅人難以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無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前提消滅的車輛,在納稅申報的第一個月內使用年限不滿10年的,以免稅車輛首次納稅時確定的應稅價格為計稅價格,每滿一年扣除10%;1年以下,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超過10年(含)的,計稅價格為0。
第十條額外費用是指按賣方價格向買方收取的各種實物的基礎費、代收費、違約金(延期付款貸款)及利息、包裝費、倉儲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倉儲費等額外費用,但不包括賣方為辦理保險單向買方收取的保費,以及買方支付的車輛購置稅和車輛牌照費。
第十一條以下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小機動車制造企業或零售商提供的車輛價格數據,參照消費市場平均庫存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低于計稅價格的車輛購置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或者出口自用應稅車輛,經批準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應稅車輛,且沒有強制執行的,是指除本必要性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車輛以外的情形。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審核納稅申報資料,確定計稅價格,征收稅款,出具完稅憑證。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保存已作為納稅申報表的車輛征收管理信息和生物醫學資料。
第十五條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申請退稅:
(一)車輛返還給制造型中小企業或者零售商的;
(二)固定裝置符合免稅前提但已征稅的非運輸車輛;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退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通知書》(以下簡稱《退稅通知書》),其從業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授權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并按下列條件提供資料:
(1)車輛退回制造型中小企業或零售商的,應提供制造型中小企業或零售商出具的車輛退回證明和車輛退回文件。
車輛未登記的,提供完稅憑證原件、完稅證明原件并存檔;已經兼營車輛登記的,應當提供原完稅憑證、原完稅證明和公安部門車輛管理政府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二)符合免稅前提的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已征稅,且未辦理車輛登記的,提供完稅憑證原件和完稅證明原件并備案;車輛已同時登記的,應提供完稅憑證原件和完稅證明。
(注冊公司多少錢?)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退還的其他情形。未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當提供原完稅憑證和原完稅證明并存檔;已兼營車輛登記的,提供完稅憑證原件、完稅憑證原件、公安部門車輛管理政府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或者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車輛退回制造型中小企業或零售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申報月登記的公司金額中,扣除每滿一年應納稅額的10%;不滿1年的,按已納稅額退稅。
對于其他退稅情況,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相關明確規定計算退稅。
第十八條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減)稅手續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納稅申報表》和《車輛登記公司免(減)稅申報表》(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除了根據本必要性第7條提供的信息外,他們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信息:
(一)外國駐華使館、駐華使館和國際組織政府機構及其外交官自用車輛,分別提供政府機構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軍事裝備采購計劃的車輛,并提供采購計劃證明;
(3)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內車外5寸彩色照片;
(4)其他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是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方案》(以下簡稱免稅方案)中所列的車輛。
第二十條納稅人在免稅審批非運輸車輛固定裝置時,稅務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免稅方案,對車輛固定裝置進行檢查,并辦理免稅手續。
第二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隨時編制免稅方案。車輛購置稅免稅方案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責任稅務機關應加強納稅憑證的管理,不得交給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發放。稅款全額入庫后,稅務機關負責人應出具完稅證明。
納稅憑證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偽造。
第二十三條完稅證明分為正本和存檔,由汽車出具,每輛汽車一份。原件由車保管,存檔進行車輛登記。
稅務機關大力推進與車輛登記管理機構共享車輛購置稅繳納狀況。
第二十四條購買內銷時,銷售者應當從原車取得完稅證明。
第二十五條完稅證明毀損、滅失的,汽車在補發完稅證明時應當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發表》(以下簡稱《補發表》),并按照下列條件補發:
(一)車輛登記前的完稅證明毀損、遺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或者其合格的生物醫學和車輛證明補發;
(二)車輛登記后的完稅證明毀損、滅失的,由責任稅務機關根據汽車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明》,出具完稅證明原件(存檔)。
第二十六條納稅憑證的內容與原審批信息不完全一致的,納稅人可以到發證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憑證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完稅證明的樣式、標準和編號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和印制。
第二十八條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源管理。發現納稅人未按時申報納稅,造成欠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明確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納稅申報表、補發申報表、注銷公司繳納稅款通知書、免稅申報表和車輛資料表的格式和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規定,單獨發布。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單獨印制使用,納稅人可單獨下載填寫主管稅務機關網站。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車輛購置稅征管必備工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管必備工作規定〉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