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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昨天發布了《反避稅一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探討了具體稅務機關適用法律法規和采取反避稅一般政策、判斷國際標準、改變方法、管理程序、爭議處理等相關問題。
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2008年中華民族
首次引入了“一般反避稅”條款,作為打擊避稅的最重要方式。隨后,《特殊支付變更實施辦法(試行)》另立章節,簡化一般反避稅管理要求。經過近年來的實踐,一般反避稅作為反避稅的登記政策,在整個反避稅管理中發揮著越來越突出的作用。
“但現行法律法規主要是實體性和明確性的,缺乏明確的操作指引,無法保證辦理一般反避稅刑事案件的優越性和學術性。為了提高稅務機關的效率,確保地方實施范圍的一體化,有效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和納稅權利,有適當起草新的管理工作方法,以及《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法律法規和《特殊支付變更實施辦法(試行)》。一般反避稅章節構成了原始的一般反避稅立法建設和管理工作手冊。”主管說。
據報道,在一般的反避稅管理程序中,被調查中小企業還被賦予了舉證、提出異議、申請各種救濟、協調駕駛公司注冊等解決糾紛的基本權利。因此,在確保一般反避稅政策有效遏制避稅安排的同時,《辦法》還考慮了對基本稅收權利的保護,不會對中小企業的長期制造、管理和娛樂活動產生負面影響。
同時,《辦法》明確了兩種不適用的情形:一是與跨境交易或支付無關的安排。跨境避稅安排是否會導致中華民族稅收流失,跨境交易的變化是否會導致中港之間重復征稅。所以跨境交易不是我們關注的重點。目前,《辦法》僅側重于跨境交易或支付。二是涉嫌偷稅漏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這些違法行為應根據《稅收征收條例》的相關明確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