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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在月底發布了
關于周邊部分地區住宿行業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新聞稿
”(商務部2016年第44號新聞稿),決定在部分周邊地區開展住宿行業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試點范圍限于全省91個城市住宿行業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試點城市名單如下
政策翻譯:
關于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在周邊部分地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新聞公司注冊平臺稿
商務部新聞稿2016年第44號
為確保全公司登記平臺,推進營改試點成功實施,方便納稅人證件使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部分周邊地區開展住宿行業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宜的新聞稿如下:
第一,在試點范圍內
試點范圍限于全省91個城市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
二、試點細節
(一)試點納稅人提供住宿、銷售運費或者有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單證管理系統單獨開具,責任人配額管理機關仍為其開具。
試點納稅人需要為公司登記平臺出售其取得的資產開具專用發票的,必須向地稅行政機關申請開具。
(二)主管稅務機關為試點納稅人核定的單項專用發票最低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三)試點納稅人開具的專用發票所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月內核定繳納給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本期開具的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2欄和第5欄“本期數”對應的欄目中,“稅務機關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無稅銷售額”。
三.相關要求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試點納稅人的培訓和咨詢,確保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準確無誤,同時加強可能性防控,加強分析檢查,認真總結試點經驗。
試點納稅人應按照有關專用發票管理的明確規定,嚴格收取、保管和開具專用發票。
本新聞稿將于2016年8月1日生效。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附加:
試點城市名單
商務部
2016年7月6日
網址:
商務部關于部分周邊地區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新聞稿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