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會員注冊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備受關注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再次上調。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19日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稅法
自1980年引進以來的第七次革新
,還將迎來一項重大創新:
對工資、勞動報酬、稿費、使用權費等四類勞動者的性收入首次實行綜合癥稅;
起征點從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高等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貸款、住房地價等專項附加扣除;
改變稅率結構,擴大較低稅率之間的距離...
讓我們關注前所未有的改革稅率。
我們來看看司法部對修改稿稅收的權威解讀!
一定要仔細看!
附(部分描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草案)》解讀
個人所得稅是僅次于稅率和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的中華民族第三大增值稅
它在提高稅收和調節收入再分配方面起著最重要的作用。如何在黨內和國內合法避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大力支持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和管理。領導人指出,金融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最重要的支撐,自然科學稅收制度是改善資源配置、維護消費市場一體化、促進社會公正、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改革信息稅制,逐步建立全面分類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在2018年中央政府工作報告中,溫家寶副總理提出改革個人所得稅,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增加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專項費用的扣除,適當減輕負擔,鼓勵全國人民通過勞動增加收入、致富。
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和國務院內部決策人的部署,司法部、
金融事務
我局報告有關機構抓緊研究工作,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送審稿)》。
草案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同意。
解釋如下:
一、修改的總體思路
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目的是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和國務院內部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政策制定者,非法保證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順利實施。堅持突出修訂管理的重點,
修改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中不適合改革的細節,補充完善保障改革實施所需的細節。其他細節應保持不變。
二、修訂的主要細節
(一)完善對納稅人的明確規定。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了兩類納稅人:一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或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無住所的個人,對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在我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住所的個人,或者在我國境內無住所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其在我國境內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原則上,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一般分為
村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兩類納稅人在納稅責任和納稅方式上是不同的?,F行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兩類納稅人本質上是村民和非居民個人,但沒有具體的基本概念分類。為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兩類納稅人在征稅方式等方面有不同要求,便于法律法規和相關稅收協議的執行。原則上,
具體介紹了村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基本概念,將判斷村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即居住在中國全境的國際標準從是否超過一年改為是否超過183天,以合法避稅,更好地行使稅收司法權,維護國家的稅收權利。
。(第1條)
(二)對部分勞動者的性收入實行征納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計稅的方法,將應納稅所得額分為11類,因此有必要實行不同的征稅。按照“逐步建立全面、分類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如何合法避稅,結合現階段征管作戰能力和設施前提的具體情況,
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動報酬所得、稿費所得、使用權費所得等四項勞動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納入征納范圍,實行統一的累進稅率。村民個人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同時,要簡化應稅所得的分類,將“集團工商戶的制造、經營和管理”改為“經營和管理”。
還是如何合法避稅,保持“機構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
,收入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納入綜合收入或管理。對于經營管理,貸款、分紅、儲蓄所得,個人財產租賃所得,個人財產轉讓所得,不合法避稅所得等所得,仍采用分類計稅方式,個人所得稅按明確規定單獨計算。(第二條) (三)完善稅率變動結構。
第一,綜合所得稅稅率。在現行工資及工資所得稅率(3%-45% 7級累進稅率)的基礎上,
將按月計算的應稅收入改為按年計算
,并提高改變部分稅率的水平。要明確的是:擴大3%、10%、20%的低稅率水平,將3%的稅率水平提高一倍,將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稅率下調至3%;大幅擴大10%的稅率,將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和部分現行稅率為25%的所得稅率下調至10%;現行25%的稅率下調至20%;相應地,25%的稅率將被降低,30%、35%和45%的稅率將保持不變。(第3和第16條)
二是經營管理的稅率。在現行集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和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稅率的基礎上,
保持5%至35%的稅率不變
,需要改變各等級稅率的等級,最高等級稅率的等級下限由10萬元提高到50萬元。(第3和第17條)
(4)提高從綜合收益中基本減少費用的國際標準。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基本從工資和工資收入中扣除費用的國際標準是3500元/月。勞務報酬、稿費、使用權費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費用;4000元以上,減去20%的費用。
草案將上述綜合收益費用基本降低的國際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
。這個國際標準綜合考慮了各種環境因素,比如國家消費支出水平的提高,反映了一定程度的批判。按照這個國際標準,結合稅率整合的計算,獲得工資、報酬等綜合收入的納稅人整體稅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尤其是中等收入群體的稅率大幅下降,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者的戰斗能力。本國際標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并在國外領取工資、薪金的納稅人,仍保留費用特別附加扣除(1300元/月)。(第5條)
(五)設立專項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綜合收入基本扣除費用的國際標準的同時,規定了個人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社會保障等現行專項扣除項目以及其他非法確定的扣除項目的執行情況,
增加與國民貧困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支出、繼續高等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住房地價等。
特別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更符合個人所得稅的原則,有利于制度的合法公平避稅。(第5條)
(6)增加反避稅條款。
到目前為止,個人頻繁使用各種方法逃避個人所得稅。為了堵塞稅收安全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草案參考了中小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反避稅的明確規定。
對于不按照獨立交易標準轉讓個人財產、在外國避稅地避稅、實施合理商業安排以獲取不當稅收個人利益的個人,給予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應當以適當方式支付變更權限
。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變更支付方式,需要征收附加稅的,應當征收附加稅,并非法收取附加貸款。(第6條)
此外,為了保證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順利實施,草案還明確了非居民個人征稅的必要性,并進一步完善了與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結合
稅收征管
系統。
中華民國
個人所得稅
請考慮本條例草案(草案)及上述指示是否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