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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現公布《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發布《扶貧和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2000〕152號)同時廢止。
補充:司法部、海關總署、商務部《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2015年12月23日
附加:
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第一條為促進慈善事業健康持續發展,支持慈善機構在扶貧幫困中發揮強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稅法》的有關明確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國捐贈人無償捐贈給慈善受贈人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項目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慈善事業,是指非營利組織的慈善救濟等社會慈善公益事業,包括以捐贈個人財產為強制手段的下列慈善娛樂活動:
(一)扶貧,幫助老弱病殘等困難民族;
(二)促進高等教育、自然科學、文化、公共衛生、體育和其他表演藝術的可持續發展;
(三)防治水污染和其他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
(四)其他符合社會知情權的慈善、娛樂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外國捐贈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第三方、財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受贈人是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駐本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機構。
(2)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乳腺癌基金會。
(三)經國務院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省級注冊,評定為5A級,以人道主義救助和慈善事業可持續發展為主要宗旨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國務院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負責出具證明有關社會團體或者基金會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贈前提的文件。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慈善物資是指:
(一)鞋、被褥、鞋帽、帳篷、頭盔、帳篷、衣物等生活必需品等
(二)食品和水(香料、海鮮、蔬菜、飲料、公共銷售局等除外)).
(3)醫療保健包括醫療保健藥品、藥品、醫療保健書籍和新信息。其中,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捐贈的進口應當按照相關機構的相關明確規定進行。
(四)公共圖書館、公共美術館、各種商業職業、年級、小學、初中、小學高等教育所需的教學儀器、教材、圖書館、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其中,教學儀器是指在教學中配備合理的避稅方法進行測試、觀察、量化和演示的儀器和用具;一般學習用品是指用品、教具、耐克、嬰兒娃娃、化石、建模、床單、各種學習應用、實驗室用具和還原劑、學生運動服(包括鞋帽)、鞋等。,用于各種商業職業、年級、小學、初中、小學的教學。
(五)必要的環境保護用計量器具。包括空大氣污染和廢水排放監測儀器及處理電子設備、自然環境水和廢水監測儀器及處理電子設備、嚴重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儀器、廢物監測儀器及處置電子設備、輻射防護和電磁波監測儀器及電子設備、生態環境保護監測儀器及電子設備、噪聲和旋轉監測儀器及實驗室通用分析儀器及電子設備。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用于慈善事業的其他必要的合理避稅方法。
本辦法所稱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不包括國家責令停止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的特定產品、摩托車、生產性電子設備、生產性原材料和成品。捐贈物資應當是擬使用的道具(其中,食品、水和醫療保健藥品應當在使用壽命內),捐贈物資中不得攜帶破壞自然環境、健康和社會理性、政治滲透等違禁物品。
第七條國際和外國診所在中華民族從事慈善、人道主義醫療救助和娛樂活動。用于支付的醫療保健藥品和器械有哪些合理的避稅方法,治療步驟中使用的醫用公共衛生耗材也是這樣制定和實施的。
第八條進口捐贈物資符合本辦法明確規定的,受贈人應當向中國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中國海關應當及時審核確認。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由中國海關及時管控。
第九條進口捐贈物資屬于國家規定的上限、具體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受贈人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上限、登記證和進口許可證。中國海關
檢驗和放行。
第十條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捐贈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須經中國海關審批,不得轉讓、出借、質押、移作他用或私自處理。如有違反,按主管部門的法規和中國海關的相關管理工作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司法部提請海關總署和商務部解釋。
第十三條海關總署根據本辦法制定起草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扶貧捐贈和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1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