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會員注冊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立法
“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低金額不得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的5‰。
此外,對特殊業務、特殊時間或特定企業有特殊規定:
第一,等價銷售(期初)收入可以包含在序數中
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金融事務
局關于實行企業個人所得稅
金融事務
《關于處理困難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報酬、業務推廣費等費用的扣除額時,銷售(開業)收入應當包括《實施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等值銷售(開業)收入。
二、扣除準備期間的業務招待費時不考慮收入序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企業個人所得稅
《關于應稅所得財務處理若干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新聞稿)規定,企業在編制期間,與稅收籌劃計劃和籌備娛樂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按具體金額計算。金額的60%計入企業預備費,按有關規定從凈利潤中扣除;發生的報酬和業務推廣費用,可根據發生的具體金額計入企業準備費用,并按有關規定從凈利潤中扣除。
三、特殊企業收入序數有特殊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
企業個人所得稅
《關于稅收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被融資企業再分配的股息、儲蓄和股權轉讓收入可以及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