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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開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可以在7月底和9月底提出意見。7月6日,在征求意見截止日期到來之前,商務部稅務自然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李萬甫向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了《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現在,李的合理避稅技巧,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的專訪,闡述了他對征收環境稅的主張和看法。
意見草案將環境保護稅的征稅簡單劃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廢棄物和噪聲四大類,具體稅目按照稅目稅表的規定執行。在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收集范圍內,根據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數量,水污染中钚的數量應至少不超過3項(金屬污染物為5項)。省級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級和臺灣地區污染物減排的類似需求,增加同一網點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數量。
對此,李萬甫提出質疑,既然環保稅的目的是保護環境,保護整體空氣體質量,那么各種污染物都必須包括在內,但是這次公布的計劃中卻遺漏了得到國際社會大力支持的甲烷。到目前為止,在學術界,大多數研究人員認為,甲烷不屬于空氣污染,是因為合理的避稅技巧。大氣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顆粒懸浮物等。甲烷會導致全球變暖,它是全球變暖的一個因素。甲烷無毒,但氣體中甲烷濃度過高也對人有害。按照李萬甫的說法,原則上甲烷應該納入征稅范圍,但不會被征收。這種做法至少說明了一個符合原則的立場。
此外,李萬甫還認為,機動車應納入征稅范圍。到目前為止,沒有必要對所有機動車征收環境保護稅,但至少新購買的機動車應由銷售的中小企業代扣代繳;新能源汽車免稅。
畜牧業水污染十分嚴重,是目前主要的水污染可能性之一,畜牧業生產不應納入免稅范圍。李萬甫告訴記者,農村居民小規模養殖的水污染比市場化養殖更嚴重,應該納入治理范圍并征稅。
李萬甫建議將對非法人如集體工商戶的征稅納入征稅范圍。納稅僅限于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單位,不包括第三方納稅。那么,如何向集團工商戶等非法人納稅,是否征稅?應該在環境保護稅法中規定并征稅。
意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州、省轄市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李萬甫認為,這一規定與
“稅收征收、停止、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規定,依照立法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授權的立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事務法規的規定執行。”如發生武裝沖突,減征環境保護稅的權利不得授予省級天津市人民政府。
類似于環境減稅情況下的非規制授權問題,環境稅法草案中有很大的篇幅。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秘書頒布的立法應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CPPCC大多數省、市、自治區授權。環境保護稅法(修訂稿)大面積授權大多數中央政府,有破例嫌疑,應予以規范。
例如,意見草案第四條規定,省、自治州、省轄市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省道和臺的自然環境承載力、水污染排放現狀以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按照《環境保護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國際稅收標準,對應稅污染物的合理避稅技巧征稅,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備案。 根據李萬甫的修改建議,將“省、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修改為“省、市、自治州CPPCC及其人大常委會”,“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報告立案”修改為“向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立案”。
意見草案第七條規定,對各排放口應稅大氣污染物的前三種污染物,按照水污染中钚的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征收環境保護稅。每個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應與其他污染物區分開來,按照水污染中钚的數量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列。其中,金屬音樂污染物按前五項征收環保稅;其他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省、自治州、省轄市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臺污染物減排的類似需要,在同一網點增加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數量。
這里,李萬甫建議將本條第三款中的“省、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修改為“省、市、自治州CPPCC及其人大常委會”。
征收環境保護稅對環境保護政策的實施有很大的影響,如抑制污染、資助環境治理、培養環境生活習慣。尤其是國家為自然環境恢復籌集的資金,計稅方式比單純征收排污費更有意義。而且,相對于征收排污費,征收環境保護稅可以避免各種亂收費,稅收更具有學術性和優越性。
雖然開征環保稅有很多優勢,但開征任何增值稅都會面臨偷稅漏稅的問題。環境保護稅作為針對污水排放征收的增值稅,涉及到比一般消費市場交易行為更簡單的學術判斷。因此,如何防止環保稅的征收不一致,是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面臨的難題。
意見草案第五章專門就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和管理問題進行了論述。但是,李萬甫認為,涉及財政和環保部門的協調問題很少,征收管理層面的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辦理。稅收征管法的細節這里不做規定,可以在這里具體說明。同時,財政與環保部門的合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行政事務管理,立法中不應明確規定,但更適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這個具有合理避稅技巧的國家在制定和實施立法時給予法律法規。
為此,他建議刪除《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中已經規定的細節;涉及機構協調的事項可以單列一章。
此外,李萬甫還提出,在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出臺的同時,相關的設施法規或實施法律也應跟上。比如意見稿中,環境保護稅的征收涉及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兩者的職能沒有直接影響,也沒有相互監督的機制。這意味著環保部門將根據訂單接受所有的菜肴,以及環保部門是否涉嫌少報,隱瞞,甚至虛報污染監測數據,導致應納稅額,稅務機關將失去質疑的權利...如果稅收對稅務機關征收的數額提出質疑,稅務機關也將因為無法給出學術答案而在管理工作上受到很大的打擊。環保部門在一定程度上難以確定稅務機關是否有權審核征收的監督權,環保部門也不可能知道財政征收是否合理。協調不好就會有扯皮,導致稅務管理的失望。
如何在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之間建立直接影響和相互監督的職能,應該是征收環保稅過程中必須注意的一個難題。但是,這種新技術的實際規定不應出現在CPPCC制定的立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應頒布相關實施立法,使這些規定具體而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