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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改革后,勞務服務也應隨之改變和完善
勞務生產成本占建筑業生產總成本的比重較小,勞務生產成本的進項稅額扣除直接影響營改增后中小建筑企業的具體稅率。營改增后,用工方式、結算方式、供應商選擇、發票管理等方面都會對中小企業產生較小的負面影響。
勞動就業模式的負面影響
到目前為止,建筑中小企業的用工方式主要有專業知識分包、勞務分包、勞務派遣、板隊、一人分包等。
專業知識的分包方式。工程承包單位根據合同約定或經建設單位許可,將部分工程施工發包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分包單位。分包專業知識提供建筑服務屬于建筑業改革范圍。有專業知識和分包的供應商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來說,中小企業專業知識分包的生產成本是可以扣除的。
勞務分包模式。中小型工程企業將承包工程施工中的勞務維修外包給具有勞務專業知識的勞務公司。勞務分包屬于增值稅制度下的建筑業稅目,因此勞務分包屬于建筑業改革范圍。勞務分包生產成本的抵扣狀況取決于建筑業改革和增長政策中對勞務分包適用稅種和抵扣規定的明確規定。勞務分包商的生產成本主要是勞務成本,可抵扣的進項稅很少,所以稅率按11%征收會增加稅率。所以有一種觀點認為3%簡單征收適用于勞務分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上游中小企業抵扣。
勞務派遣方式。中小型工程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勞務派遣本公司勞務派遣業務收入應在“零售-其他零售”稅目下繳納增值稅。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勞務派遣暫行辦法》,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本單位用工總量(含勞務派遣用工總量)的10%,勞動報酬金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中小企業勞務派遣生產成本的抵扣取決于勞務派遣收入增加的周數和是否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
板隊風格。板隊工資支出必須計入中小企業項目生產成本,不得造成進項稅額抵扣。
一人掛靠分包。項目建設的大部分現金必須支付給一個人,因此很難獲得增值稅發票。所以不能一個人分包扣。
結算方式的負面影響
建筑工程中小企業結算勞務單位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采用對方開具工程施工發票的方式;另一種是采取工資表的形式,必須由項目部發放給勞務供應商的員工。不同的結算方式對中小建筑企業產生不同的負面影響。
對于開具工程施工發票結算,在“營改增”后會涉及到勞務價格問題。在增值稅制度下,不存在抵扣進項稅的問題。只要工程類中小企業能夠獲得正確的債券入賬,就是增值稅征稅的依據。但“營改增”后,工程類中小企業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必須取得勞務分包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作為抵扣依據。勞務分包商的稅收額度和稅收收入的變化所帶來的稅收負擔,可能會對提高勞務價格產生負面影響。
對于以工資表結算的工程款,首先,它不能原始、準確、準確地反映生產成本結構;其次,難以獲得相應的可抵扣增值稅發票,導致建筑工程中小企業稅率提高。
供應商的負面影響
“營改增”后,勞動力供應商數量的選擇將直接影響中小企業的稅率。為了保持中小企業適當的稅率,需要統一規范發票領購要求,勞務供應商準入制度要嚴格。梳理原有勞務供應商的納稅狀況和資質等級,建立勞務供應商準入制度,建立合格勞務供應商信息庫,使“營改增”后,在節約生產成本的基礎上,有效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抵扣。
符合一般稅收配額的供應商需要被確認為一般稅收,不符合一般稅收配額的供應商需要提供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對于勞務供應商的稅收額度改變后,稅收增加可能帶來的上漲幅度,需要在采用工資條和開具正式增值稅發票之間選擇生產成本和經濟效益。中小企業在比較供應商給出的價格時,要考慮增值稅的負面影響。一個很簡單粗暴的辦法,就是在國稅報稅過程中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免稅價格和普通發票的含稅價格做一個對比。
以下是作者團隊在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的必要性下做出一套固定匯率模型來選擇供應商的研究工作。
供應商固定匯率表
供應商A可以提供11%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總額為X,供應商B可以提供3%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總額為Y,供應商C只能提供增值稅總額為Z的普通發票..
與供應商a和供應商b相比,當(X-Y)÷X的小數小于7.95%時,即供應商b的白銀幅度超過7.95%的限值時,此時應選擇供應商b;當(X-Y)÷X的小數小于7.95%,即供應商B的銀幅未達到7.95%的限值時,則應選擇供應商A。
與供應商a和供應商c相比,當(X-Z)÷X的小數小于10.89%時,即供應商c的白銀幅度超出國稅申報流程限值10.89%,此時應選擇供應商c;當(國稅報稅流程x-z)中÷ x的小數小于10.89%,即供應商c的白銀幅度未達到10.89%的限值時,則應選擇供應商a。
與供應商b和供應商c相比,當(Y-Z)÷Y的小數小于3.20%時,即供應商c的白銀幅度超過3.20%的限值時,此時應選擇供應商c;當(Y-Z)÷Y的小數小于3.20%,即供應商C的銀幅未達到3.20%的限值時,則應選擇供應商A。
發票管理的負面影響
<國稅報稅流程/p >由于自有資金的負面影響,建筑行業普遍存在勞務分包商定價超前、付款滯后的情況,而勞務分包商普遍錢包后開具發票,導致勞務分包商延遲提供發票。
“營改增”實施后,建筑業無法首次獲得用于認證抵扣的抵扣退稅流程票。如果國稅報稅流程確定了驗貨計價時的付款責任,項目部需要根據開發商對項目部當期的驗貨計價定額確認銷項稅。由于勞務分包商的可抵扣匯票無法取得,無法在第一時間確認進項稅額,也無法在后期確認銷項稅額,導致當期應納增值稅較低,具體稅率較低,增加了輿論對建筑業的壓力。
符合“營改增”后影響勞動就業各方面的負面環境因素,中小企業應考慮相應的改變和改善政策,以控制管理工作的可能性和減少
稅務負擔
。一是選擇可能性較小且國家納稅申報流程運行法律法規的勞動就業方式;二是對勞務供應商的勞務維修專業知識(與工程施工配套)立案;三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發票條款(稅務、發票類別、發票周);第四,規定一人掛靠,一人分包。對于一人掛靠勞務分包的單位,要保持“三流完全一致”,即整個合同、勞務實施者、發票開具者、錢包完全一致,才能實現長期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