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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修改為“集中消費市場機構”。<上海稅務籌劃/p > ii。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所有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修改為“除醫療保險基金和妊娠保單基金基本合并外,其他所有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三、第六十六條中的“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社會保險項目,修改為“除醫療保險基金與概念政策基金預算基本結合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編制”。
本決定自公布之月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根據本決定修訂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