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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昨天稅務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在20個小規模合理避稅年度內,于2013年1月至7月以“漏餐津貼”的名義向單位職工發放早餐津貼,共小規模合理避稅16.5萬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中小企業也主張漏餐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此,稅務人員向企業宣傳稅收制度,對應扣繳的“工資薪金所得”非法征收個人所得稅2.5萬元,并處以50%的罰款。
稅務研究:
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確定誤投補貼范圍內困難的通知(
財稅字[1995]82號
)明確規定,根據財政部門的明確規定,如果一個人在老城區和郊區出差工作,不能在管理單位吃飯或返程吃飯,且明顯需要外出就餐,根據具體缺餐次數,他將按照國際標準按時領取餐費。有的單位以膳食津貼的名義領取職工補貼和養老金,應納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用于個人所得稅。
所以這個中小企業的早餐津貼,作為不定期補貼,應該納入工資和工資收入中去納稅。今天,一些中小企業通過“餐補”向勞動者發放補貼和節日福利基金,這不符合法律的明確規定。中小企業應違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責任,否則將受到
稅務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