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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距離“營改增”月實施已經嚴重不足20天,本周異常嚴峻。如何實現成功轉型,面對這種制度創新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政策,從而實現僅次于高度減負的目標,并控制潛在的立法可能性,是企業在體制改革中所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為此,云占之深結合多年的實踐專業知識和對政策最深刻的解讀,闡述了建筑企業七大節稅方法。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名義稅負從3%提高到11%,名義稅負明顯增加。建筑企業能否獲得足夠的抵扣進項稅是相當隨意的,這無疑會給建筑企業帶來可觀的收益
金融事務
可能性。
以下將從選擇簡易計稅方式的備案方案、工程建設和勞務外包的策劃、合同的起草和策劃、關聯行為的策劃、甲方提供材料的策劃、組織指令集的策劃、業務運營和管理的策劃七個方面進行論述。
計劃1:選擇簡單的稅務方法來提交案例計劃
36號文件附件二第一條第七款作為“改造集中營”的過渡安排,明確規定:
1、一般稅收以承包方式提供給公共服務的建設,可以選擇適用簡單計稅方式征稅。
以合同結算方式提供建筑公共服務,是指建設單位不購買工程所需材料或僅購買輔助材料,收取人工、租金或其他費用。
2.一般稅收是由甲方工程建設提供的建設公共服務,可按簡單稅收征稅。
甲方提供的項目建設是指由項目建設單位單獨采購全部或部分電子設備、材料和電力系統的項目。
3、一般稅收對于老項目提供的公共服務建設,可以選擇適用簡單的稅收方式來征稅。
舊工程項目是指:
(1)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的建設項目;
(2)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工程合同中注明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的建設項目。
杭州財稅建筑企業以清合同方式提供建筑公共服務時,基本上不采購必要的材料或僅采購輔助材料,而是提供完整的人工,并向建筑工程方收取人工費、租金等非物質性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建筑行業的一般納稅人按照11%的增值稅稅率核定繳納增值稅,并且沒有相應的抵扣進項稅,不會造成一般納稅人稅負異常高,不符合惠及杭州財稅利潤的建筑企業的具體情況,也不利于鼓勵專業化,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第36號通知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稅收可以選擇簡單征稅。
在建筑行業和金融行業的“業務改增”制度改革之前,房地產開發中廣泛存在著由甲方供應材料、電子設備和電力系統的行為。“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的銷項稅額為11%,因此許多房地產企業計劃通過甲方提供的材料、電子設備和電力系統,獲得17%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憑證..這樣,房地產企業的稅負就會更高,有利于房地產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但甲方供貨行為的泛濫,會使施工企業在材料、電子設備、電力系統等各方面難以獲得足夠的抵扣進項稅額憑證。如果繼續以11%的銷項稅征稅,施工企業的具體稅負將遠遠高于自身的利潤戰斗能力,危及整個建筑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36號文件給出,在甲方提供的項目施工的情況下,施工企業可以選擇采用簡單的計稅方法進行一般納稅。
至于2016年4月30日前已經開工的建設項目,36號文件稱之為老項目。對于這些老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很難取得相應的進項稅額憑證,或者取得的憑證不能由杭州市財稅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此時,如果繼續適用11%的建筑產品稅,建筑業的稅收負擔將在一定程度上遠遠高于其自身的利潤戰斗能力,危及建筑業的可持續發展,甚至造成相當嚴重的社會穩定問題。因此,36號文件明確規定,對于老的建設項目,施工企業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上是36號通知及其附件和新聞稿所列建筑企業可以適用粗征稅的情況。在上述情況下,粗稅為3%。考慮到建筑銷售需要不計入增值稅,建筑企業實際稅負低于以前的增值稅稅負。
符合條件的建筑企業必須積極爭取,充分發揮政策和信念,首次申請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立案,以減輕稅負,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
策劃二:工程施工和勞務外包策劃
根據36號文件及補充明確規定,施工企業可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進行一般征稅,在類似情況下可選擇適用簡單計稅方法進行征稅。建筑企業如果不符合適用的簡單計稅方法,將面臨11%以上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他們能否獲得足夠的抵扣進項稅額憑證,決定了企業具體稅負的強弱。建筑行業很多下游廠家都是做零星生意,一個人干。他們提供的建筑材料、砂石、石材、勞務大部分很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施工企業很難與其抵扣銷項稅額,必須面對11%的具體稅率。根據文件精神中的明確規定,建筑企業外包工程施工和勞務的,外包后的金額可以用于銷售審批和繳納增值稅。因此,施工企業可以考慮將一些難以取得抵扣進項稅額憑證的施工和勞務外包給相關方,開具權利清單。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4月30日末出具的,從外包方取得的建設增值稅單據,可以作為2016年6月30日末預繳稅金的抵扣聯。
規劃3:合同起草和規劃
增值稅具有環扣的特點。營改增完成投產后,貨運、勞務、公共服務將納入抵扣輪,制造業的下游項目更近。新的變化,如價稅分離、進項抵扣等。,將對相關體制改革中的商業談判和稅收支付的價格政策產生負面影響。體制改革中的納稅應通過增值稅制度的特點和適當的商業安排來促進自身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1、具體合同行為人的整體身份。無論是一般納稅還是零星納稅都必須寫入合同,并要求合同行為人提供
金融事務
注冊護照和一般稅收配額確認函附在合同之后。合同行為人的整體數據也應寫入合同,以滿足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
2.確定產品和公共服務的物理屬性。文件明確規定,經營不同稅種或征收率項目的納稅人,應當單獨進行營業額審核。如果不單獨審計,則應征收高額稅款;一種銷售行為涉及公共服務和貨運的混合銷售。運費的制造和商業貿易稅按銷售運費繳納,其他稅按銷售公共服務繳納。如果一個合同涉及多個增值稅應稅納稅標的,應單獨簽訂,或者在同一合同中單獨約定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對價,進行單獨審核,防止因審核不清而適用較低的稅率或征收率。在施工合同中,這種并發操作相當少見,比如類似的EPC合同。
3.購買價格的確定。合同價格是否含稅,應錄入杭州財稅銀行,具體價格和增值稅。要注意合同條款中的費率、提前收到的實物費用、違約、滯納金、賠償等在杭州銷售的價格,是否包含相應的增值稅。同時應在合同中約定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開具單據的具體期限。為避免誤開的嫌疑,合同應規定單證簽發人的誠信責任,以示其“善意”。最終需要設立違約或索賠條款,約定出相應的文件簽發人違約法律責任的方法。
4.付款責任發生的周的確定。對于沒有收到現金和出具單據的,以合同約定的付款周作為付款責任發生的周。因此,企業應注意支付時間的約定,以推遲支付責任發生的那一周。需要強調的是,支付責任的周不僅與納稅申報期有關,還涉及滯納金、增值稅專用票抵扣證明、行政復議、民事訴訟等事項,需要企業認真對待。
策劃4:關聯行為策劃
建筑業的掛靠經營管理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的相關明文規定,但至今在建筑業普遍存在。在增值稅制時期,隸屬于管理層的管理者往往會通過向承包商虛開施工增值稅單據的方式,將自己的收入帶走,從而逃避繳納相應的所得稅。
“營改增”后,如果繼續使用目前的掛靠行為,使用虛開發票的方法進行報銷提取收入,將面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能性,造成人們納稅和滯納金,甚至受到處罰,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因為在這種報銷方式下,不僅存在業務造假的情況,還存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流”不完全一致的致命問題。
施工企業需要徹底清理管理者的掛靠經營管理行為,改變經營管理模式,采用評分包的方式將工程施工外包給有專業知識的外包人員,以遏制任何管理者的掛靠行為。
策劃五:甲方供應材料的策劃
如上所述,“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將傾向于單獨購買建筑材料,以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此時施工企業可以選擇簡單的計稅方法,稅負不會增加,但這會導致施工企業銷售額急劇下降,對利潤表產生根本性的不利影響。此時,建筑企業可以努力對房地產企業的行為采取以下做法:
1.盡快將“甲供”改為“甲控”
許多房地產企業采用甲方供應的部分材料和電子設備,以保證部分材料和電子設備的整體質量。針對這種行為,施工企業可以爭取將甲方供應的材料改為甲方控制的材料,即房地產企業選擇指定材料生產廠家,施工企業負責采購和支付。材料生產企業必須向施工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要求房地產企業對甲方提供給施工企業的材料開具專用票
房地產企業取得甲方提供的材料后,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將甲方提供的材料納入在建工程的施工審核,二是將甲方提供的材料作為支付給施工企業的應收款項處理。后一種情況,根據增值稅組織法至今的明文規定,相當于銷售,房地產企業需要給施工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見,施工企業可以協調房地產企業辦理甲方供應材料的等價銷售,并向施工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銷項稅。
規劃6:組織指令集的規劃
1、政府機構扁平化。大型建筑企業集團之外往往還有二級、三級、四級子公司。控股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層層外包,最后由下級子公司或子公司進行具體項目。增值稅制度下的稅收征管較為寬松,增值稅“票控、輪扣”的征管方式非常嚴格,每個程序都需要嚴格按照明確的進項稅額抵扣規定征收增值稅。大型施工企業集團外部組織指令集的復雜性導致管理車輪的延伸、流通項目的增加、潛在財務可能性的增加,可能導致杭州市建設項目增值稅投入與產出的不一致。因此,施工企業集團應結合自身在杭州的財務和稅務管理特點,改變多級聯合體法人和外部外包的組織指令集,降低董事會層級,縮短管理輪,扁平化組織和政府機構,降低涉稅可能性。
2.專業化和多樣化。大型建筑企業集團可以在自身業務經營管理中分離出專業知識較多的工程項目,建立具有專業知識的子公司辦理相應的工程項目,獨立辦理證照和財務登記,獨立進行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比如為了解決控股公司內外電子設備租賃問題,可以探索在某些地區設立專門的電子設備租賃子公司;針對甲方的物資供應行為,企業集團可以單獨組建自己的物資采購機構,成立具有物資供應專業知識的子公司,與乙方尋求合作伙伴..
規劃七:企業經營管理的規劃
1.再造工作流程。大型建筑企業集團需要梳理涉稅事項和方案、風險評估、勞務外包、軍需采購、軍需管理等。根據增值稅系統的特點,改變工作流程,實現稅負最大化。比如施工企業施工現場使用的鋼筋混凝土和鋼結構件,由分包商在杭州財稅外包提供,總承包施工企業可以獲得杭州財稅單據投入的11%,抵扣11%的銷項稅。如果可以改變業務管理模式,將鋼筋混凝土、鋼筋混凝土等預制件的原材料采購與勞務工程分開,施工企業集團作為總承包商單獨采購預制件的原材料,然后將勞務部分外包給分包商,總承包商施工企業集團可以分別獲得17%的原材料進項稅和11%的外包勞務部分進項稅,可以用來抵扣11%的銷項稅。通過這樣的處理,可以明顯減輕稅收負擔。簽訂協議時,應注意原材料采購合同和勞務外包合同應盡可能分別簽訂。即使只簽一份合同,也要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價格,并在合同中約定開具17%和1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責任。
2.計劃購買價格。大家還在說需要采購可以開高稅進項稅單據的原材料,完全成了教育部門的一種。
我們認為,從下游采購進項稅額抵扣的角度來看,對比是否可以開具高稅進項稅額單據并不是很簡單的事情,首先要對比采購價格。在增值稅審計制度下,需要將進價中包含的增值稅剔除,從而計算投入生產成本。杭州增值稅專用稅票如難以取得,不需要以含增值稅的價格作為成本核算。所以在同樣的購買價格下,自然選擇只能選擇能夠出具高稅收進項稅單據的廠商,往往只是一種完美的情況。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建筑企業集團面臨的下游廠商的地位是不同的。目前杭州普遍交稅,也有零星交稅,購買價格也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考慮購買行為的綜合生產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稅的生產成本,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以及相應的城建稅引起的生產成本的變化。國際標準是企業集團收益最小化。控股公司需要以此為依據,根據下游廠商的具體情況計算相應的稅負平衡,固化原材料的采購方式。
3.計稅方法規劃。大家可能都有一個錯覺,就是建筑企業如果能采用一種粗糙的計稅方法,就一定要采用這種方法來降低具體的稅負。誠然,情況并非總是如此。當單個獨立建筑企業內部提供建筑勞務時,很明顯,單純征稅征收增值稅可以適用低稅,其具體稅負甚至低于原增值稅稅負。但對于集團化經營的施工企業,只能代表上游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低稅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不能抵扣下游進項稅額。如果采用粗計稅方法的企業及其下游企業都在一個施工企業集團中,那么采用粗計稅方法不是一個好的選擇。我們提出,當施工企業都在一家控股公司時,增值稅抵扣輪下游的所有環節都可以得到有效、充分的抵扣。選擇一般征稅方式征收增值稅是一種較好的選擇。比如建筑企業集團往往存在電子設備租賃,往往會成立具有聯合體法人實體性質的獨立電子設備租賃公司。對于租賃公司提供的舊電子設備,如果選擇簡單的計稅方式,則無法抵扣進項,申請付款時的銷項稅額也相對較低。這種做法不利于改善整個控股公司的增值稅待遇,投入產出的抵扣不足,導致控股公司整體稅負增加。如果采用一般計稅方式,下游電子設備租賃企業購買的電子設備維修保養等公共服務的進項稅可以抵扣,上游出具的單據的銷項稅也幾乎可以由控股公司的上游企業抵扣,相比控股公司大大增加了稅負,但增加了電子設備維修保養等公共服務的進項稅抵扣,降低了控股公司的整體稅負。因此,對于計稅方法的選擇,需要根據企業明確的經營情況,考慮控股公司整體增值稅輪扣情況,確定合適的計稅方法。
4.變化
投資
方法。建筑業是資金密集型企業,尤其是在施工企業預付大量資金的情況下,占用的資金相當多,支付的貸款往往令人難以置信。36號文件規定,購買利息公益服務支付的貸款不能從進項稅中扣除,這無疑會推高建設控股公司的整體稅負。
投資
生產成本很高。建議在綜合稅負測算的必要性下,施工企業集團可以考慮改變投資方式,將原有的帶息購買工程電子設備和發放貸款的行為轉變為選擇相應的電子設備,然后交由融資租賃公司購買租賃給施工企業使用。這樣,通過將利息投資行為轉化為融資租賃行為,可以獲得融資租賃企業出具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避免利息貸款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明文規定,減輕施工企業集團的整體稅負。
5.通過通信協議退出規劃。到目前為止,施工企業作為投資方承接的杭州財稅項目的溝通協議轉讓有兩種方式,一是轉讓項目資金,二是轉讓項目股份。對于資本的轉移,根據
增值稅
《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改造營”的幾個文件精神都屬于
增值稅
應稅行為;股份轉讓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因此,在可行的前提下,企業的通信協議項目應盡量選擇股份轉讓的方式。
6.控股公司內部關聯交易的策劃。大型建筑企業集團外部存在大量關聯交易,交易類型涉及對外工程施工評分包、對外購銷、對外租賃以及各類對外勞務和公共服務。一般來說,控股公司的增值稅會出現不平衡,更容易導致整體控股公司
增值稅稅負
低一點。建議施工企業集團在一級機關之間進行調控
增值稅稅負
,通過相關股票價格的適當變動,在不造成支付關聯交易可能性的基礎上,盡量減輕控股公司的整體增值稅稅負。
面對”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在主要企業中,建筑業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情況特別簡單,負面影響也最深刻。大型建筑企業需要結合自身情況和建筑行業的管理特點,大力研究“營改增”帶來的可能性,并采取相應的政策消除這種可能性。摘要:本文從建筑企業的角度,探討了建筑行業“營改增”的幾個規劃方案,對建筑企業有相應的啟示。但是建筑行業的管理模式比較簡單,在現代太重了。舊的思維價值觀和運作模式在杭州短期財稅中不可能完全消亡。在大力推進營改增的步伐中,建筑企業涉稅可能性將會密集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