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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配額局2號15號文件《避稅辦法》第016號的明確規定,5月1日業務增加后取得的房產,
增值稅
文件要分階段扣,第一年扣60%,第二年扣40%。今天很多老師總說定項。
需要將房地產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收購。房地產進項稅分期抵扣應滿足四個前提條件。首先,整體支付必須
增值稅
一般稅收;
二、2016年5月1日后必須獲得(包括接受融資、捐贈、購買、非貨幣兌換等。);
第三,會計核算按固定資產審計;
第四,需要取得有效的增值稅抵扣聯;
分期扣款是指第一年扣款比例為60%,第二年為40%。會計分錄如下:需要取得不動產固定資產時,按不動產和生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按進項稅額的60%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進項稅額的40%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再貸記“利息”和“營業外收入”
取得房地產固定資產后第13個月轉出待抵扣進項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固定資產)”科目。涉及待抵扣進項稅的業務還應登記“待抵扣進項稅”核銷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