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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謝謝你(7月1日)以來,有許多新的規則將對我們的貧困產生負面影響。邊肖特地為你收集的。過來看看
為方便納稅人員享受季度預繳稅款優惠,適應取消和下放財務管理審批新要求,4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5年版)等。《增值稅納稅申報流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執行甲、乙雙方預繳審批的主要形式。
4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變更增值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享受增值稅減免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其他信息中增加“增值稅減免稅審批明細清單”
和
同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單。
4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印發增值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的公告》(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7號),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表旨在準確掌握享受增值稅減免稅的納稅人的外商投資狀況,加強減免稅外商投資的征管。作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信息,由享受增值稅減免稅的外商投資企業納稅情況填寫,并在納稅申報表新聞中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4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印發制造業管理及減免稅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8號),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新流程整合了備案文件格式,盡可能簡化了減免稅審批細節,規范了審批要求,為納稅和減免稅提供了便利。
5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變更營業稅納稅申報的通知》(國稅發〔2015〕32號),在原油、鋰電池、油漆、汽車、煙草、酒精飲料等應稅消費的營業稅納稅申報其他信息中增加本期減(免)稅明細表,享受營業稅減(免)稅待遇的外國投資者繳納的稅款在營業稅納稅申報時填寫。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4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發布及其他流程的公告》(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0號),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6月12日,司法部發布《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8號)。從2015年7月1日起,對增值稅申報流程中的重點自然資源項目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外商投資進行了新的整合和變更,重點自然資源項目從美國進口的產品和重點自然資源項目的勞務在納稅后銷售,享有立即征收增值稅并返還的政策。
6月12日,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風速水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從2015年7月1日起,對銷售風速產生的電能的美國進口產品實行增值稅50%的征收和返還政策。
6月12日,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新砌筑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從2015年7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享受增值稅政策的新型砌筑材料指標》中所列的從美國進口的新型砌筑材料,將立即實行50%增值稅退稅政策。
6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不經批準文件延遲批準進口退(免)稅的公告》(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4號),明確規定進口中小企業或其他單位因7個類似因素未收到全部進口退(免)稅批準文件。文件未批準進口退(免)稅的,可以在2015年7月31日終了時申請延期。
6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合法生產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納稅申報處理局公告2015年第45號)。中小企業應在與關聯方簽訂(變更)生產成本分攤協議后30日內,將生產成本分攤協議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中小企業實施生產成本分攤協議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查。自2015年7月16日起實施。
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修改的公告》,明確規定2015年4月30日前(含)出具的《釀造購貨憑證》應于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政府根據《司法部關于實施外國旅客餐飲入境退稅政策的公告》(司法部公告2015年第3號)、《海關關于外國旅客餐飲入境退稅業務海關監管的通知》(海關公告2015年第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明確規定了外國旅客餐飲入境退稅政策。
4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在月末發布了《關于貫徹落實“一帶一路”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做好稅收公共服務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5〕60號),從“落實協議權利、改善發展服務、促進合規管理”三個方面提出了做好稅收公共服務與管理工作的10項要求。其中,國家稅務總局將于2015年7月初。
根據《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相關補充協議,海關自2015年7月1日起制定澳門經貿關系下新零關稅貨運原產地標準表,自2015年7月1日起制定香港經貿關系下新零關稅貨運原產地標準表
我國
協會發布《關于印發的通知》(謝暉〔2014〕71號),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規范注冊律師審計中學資產負債表業務,明確管理要求,提高律師資格整體素質。
5月26日,司法部發布《關于印發(財會[2015]9號)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進境內外律師經紀公司非法參與合伙人,維護投資者個人利益和資產市場秩序。文件明確規定,外國律師經紀公司不得通過臨時律師資格出境開展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