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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單位:
中共中央宣傳部向網絡信息辦、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司法部、專業知識國務委員、自然資源部、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旅游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市場監督局、國家廣播電臺、 電影電視等有關機構和單位起草的《文化試點商業文化機構轉企條例》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可持續發展條例》,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
中共中央辦公廳
2018年12月18日
為進一步試點信息化文化,繼續推進國有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企業化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時,應非法注冊為信用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加快建設具有文化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堅持準確定位和管理導向,堅持國有資本占有一席之地,大力穩步推進混合公有制改革,形成對控股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制衡和靈活高效的規模化經營機制,促進企業做強做大。
(二)完善財團法人治理結構。公司黨委(黨組書記)領導核心成員依法以雙向、重疊的方式進入監事會、經理層和內部董事會。黨委副書記(黨組書記)兼任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是公司法人。黨委書記(黨委書記)一般由黨委主席擔任,專職秘書一般進入監事會。黨委書記(黨委書記)起領導作用,帶方向,管情況,保落實,研究討論與細化定位管理、公司經營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決策者、最重要的權責任免、重點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相關的根本問題。,并作為監事會和經理層決策者的前置程序。建立和完善決策者合法性審計職能,發揮顧問和公司律師作用,推進違規經營和違法管理。
(三)從事細節音樂創作與制作廣泛傳播的公司,應當設立總編輯或董事等專門職務,如設立監事會,應當設立主編委員會或審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在監事網上報稅會上就細節定位管理的基本問題為決策者提供討論。
(4)促進國有文化企業外部資源共享,進一步以行業為重點,降低企業董事會層級,將融資決策權集中在三級以上企業,減少財團法人數量。
(5)建立健全黨委書記和中央政府控制國有文化資本的政府機構,完善黨委書記和中央政府有機控制、中宣部有效領導管理的管理體制,實現人事管理和資本管理的一體化,促進黨政部門及其所屬文化企業關系的進一步合理化,促進負責人負責制與董事監事制的銜接。
(六)企業文化機構轉制為企業時,必須做好資金調查、資金風險評估、權屬登記等基礎管理工作,不得非法落實原債權債務。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注冊資本的增減、重組與整合、破產與解散、香港證券交易所重組、國有產權轉讓、自由配置、設立控股公司、發行網上報稅單、法人變更等根本性變化。須報同級國有文化資本政府機構審批,并按有關程序和規定同時辦理。
(七)國有文化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不定期報告調查財務狀況、制造經營情況、國有企業金融工具增值情況和社會效益。加強國有文化企業社會效益和效益綜合考核,探索建立國有企業金融工具增值考核與社會效益考核相結合的綜合高評價體系。
(8)建立健全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管理預算制度,通過注入國有注冊資本改善國有資本配置,充分發揮國有資本網上納稅申報引導作用,推進國有文化企業兼并重組,推進升級改造,促進文化產業格局改善。
(9)推進國有文化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形成國有文化資產轉移、重組和布局調整的有效平臺,改善資源配置,促進國有文化企業增強戰斗力、魅力和抗可能性能力,更好地發揮軍事實力和號召力。
(十)在改制過程中,營業性文化機構應及時申請資本傷亡核定;落實和維護金融機構產權安全,責任人以重組為名逃避金融機構責任,維護國際金融安全穩定。改造后的財務制度應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會計應執行”
“或者”
》。
(十一)商業文化機構改造涉及的原劃撥農用地,改造后,符合《公共設施配置指標》的,可以繼續使用劃撥方式;不符合《公共設施配置指標》的,應當違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經營性文化機構轉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經批準可采用股權融資(參股)方式配置原有的公共設施生產經營配置;企業文化機構改制為國有股份制企業或非國有企業的,原劃撥用于生產經營的公共設施可以通過協議轉讓或租賃方式處置農用地資金。
(十二)轉型后企業收入分配制度的實施情況。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由國有文化企業自主進行,外部決策程序按時履行后,報有關機構批準或備案后執行。完善薪酬與經濟效益聯動機制,薪酬與經濟效益聯動基準還應選擇反映社會效益和福利的基準,以及國有資本金融工具的增值。建立和完善以崗位工資為基礎的薪酬體系,以崗位商業價值為基礎,以離職為導向,參考勞動力消費市場的薪酬價格,結合企業的社會效益和福利,適當確定不同崗位的勞動力市場,使員工的工資收入與管理工作的離職和具體的重大貢獻緊密掛鉤,適當拉大工資再分配的差距。專業知識社會福利機構、國有文化資本政府機構和企業負責組織機構應當加強對國有文化企業工資收入再分配的監管,規范國有文化企業收入再分配對社會秩序的影響。
(十三)完善國有文化企業薪酬管理模式,將國有及國有母公司收入再分配與社會效益和效益綜合評價結果掛鉤。
(十四)轉制后,從企業登記注冊后的次月起,企業必須參加醫療保險。轉換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對等工齡相當于繳費年限,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15)離退休職工醫療保健目前是必須的,也可以按照統籌地區周邊的相關規定納入離退休職工醫療費用網上納稅申報,所需資金按原管道解決;體制改革前的離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可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必要性實行醫療補助。
(16)機關事業單位單位位于大部分出版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出版單位派遣網上報稅人員到大部分機關單位工作,改造后將按時納入當地社會福利體系。
(17)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養老金五年以內的原演藝機構工作人員,經轉制單位申請批準,本人可提前離職,離職期間工資福利基本不變。社會保險費繼續按時繳納,達到國家法定養老金時,按照國家規定同時辦理退休手續。
(十八)轉制時,要按照國家有關立法,與所有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職工的管理工作年限按企業轉制后的管理工作年限計算。改造后,如果確實需要按照經營管理導向進行泄洪工,則按照規定處理勞動者關系,符合支付經濟發展補償前提的,則違法支付經濟發展補償。
(十九)企業應當落實勞動者權益保護。改制時,提前離職人員所需的基本福利待遇和各種社會保險費以及泄洪人員所需的經濟發展補償,可以從風險評估后的總資產中預留,或者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適當支付。如果總資產嚴重不足,金融網上報稅管理部門也可以給予重復使用補貼。
(二十)稅務機關應認真執行現行適用于轉制企業的外商投資稅收。
(二十一)原演出藝術機構職工的住房社會保障和住房補貼負擔將在改造后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改造前,資金由職工承擔的職工住房補貼仍未解決,財政部門將反復使用解決問題;用轉制前的資金生活的職工和轉制后的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駐地市、縣級關于企業住房再分配貨幣化的改革政策和企業國際會計制度的規定支付。改造后,原有的長期業務費用將繼續分配。
(二十二)為確保轉型管理的順利完成,本級財政可以再分配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用于資本風險評估、審計、政策和法律援助等。
(25)對于企業個人所得稅、稅率、城市維護建設工程稅、契稅等。商業文化機構轉型中涉及資本風險評估和增值、資本轉移或轉移的,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的稅收和外商投資。
(二十六)剝離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營運資金設立的文化企業,國有報刊發行、印刷收入免征稅率。
(27)經省級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2020年初以前的省級重點工程文化企業可免征國有資本利潤。
(二十八)注冊商標轉化后,應當符合注冊商標注冊管理的規定。原計量中,印有“中國”、“臺北”、“全省”、“國家研究院”、“國際”字樣的,按有關規定批準后可繼續注冊使用。
(二十九)轉制后,需注銷演藝事業編制,取消事業單位聯合體法人,并依法登記企業。
(30)在轉型過程中,商業文化機構要做好地下黨組織的管理工作,理順地下黨組織的隸屬關系,堅持群眾路線實時劇情化、政府機關黨組織和管理實時化、地下黨組織負責人和黨務工作者實時配置化、黨務管理實時化發展化,實現體制、職能、制度、管理的對接,發揮企業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的領導作用。將領導干部的管理要求寫入企業規章制度,明確地下黨組織的威信作用、職權、設計方法、經費保障等細節和要求,確保企業黨組織和管理的全覆蓋。企業地下黨組織的領導關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強無產階級和發展黨的管理,促進企業改革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來確定。中宣部黨組書記、組織部要加強對國有文化企業領導干部管理的監督。
(三十一)企業要認真學習和貫徹胡錦濤在新時期的中國特色共產主義理念,堅持準確的政治方向,立場堅定。根據具體需要,設立政府領導干部管理機構,配備黨務工作者。大型文化企業(控股公司)應設立專門的政府機構領導網上報稅和領導干部管理,專職秘書領導干部管理。大力吸納各方面人才,特別是優秀教師和黨員,著力擴大編輯和音樂創作中的共產黨員比例。建立企業領導干部管理合同和共產黨員管理合同網上納稅申報系統,開展黨委書記(黨委書記)和副書記干部及領導干部述職考核管理。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推進高等教育“兩學一工”學習常態化、系統化,加強黨委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工程,創新地下黨派娛樂活動方式,充分發揮干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領導作用。
機關屬于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共中央宣傳部報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并公布花名冊;網上報稅大多屬于轉型文化企業的認定。根據登記財務管理,大部分各級中宣部報同級財政金融機構確定并公布花名冊,并按程序抄送中共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除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所列政策外,上述政策的實施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明確期限的。
為進一步試點信息化文化,促進文化企業持續發送網上納稅申報展覽,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財政收入和大部分財務應通過文化產業可持續發展專項資金等原有資金渠道,創新定額方法,完善政策支持體系,支持文化企業可持續發展。
(二)電影編劇出售電影拷貝(包括數碼拷貝)和轉讓版權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居民中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稅率。一般納稅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公共服務,可根據現行政策規定,按簡易計稅方式計算繳納。
(三)廣播電視運營公眾網上納稅申報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衛星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居民衛星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免征稅率。
(四)落實和完善有利于文化細節創意制造和世界遺產文化遺產項目運營管理的稅收和外商投資。
(五)加大對國家文化進口重點企業和工程項目的支持力度,加強國家文化進口軍事基地建設。<網上報稅/p > (6)加大財政對文化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將文化高科技納入國家相關高技術可持續發展規劃和計劃,加強文化高科技結合示范軍事基地建設項目,大力鼓勵文化高科技深度結合,推動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進步更新,不斷發展新型文化零售。
(7)引導和支持文化企業通過中央政府的購買和消費支出提供更多的文化產品和公共服務,鼓勵出版適應人民群眾購買戰斗能力的圖書館報紙,鼓勵在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中安排高價放映或入場,鼓勵互聯網文化手機發展更好、更低票價的服務。增加文化消費者交通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融資范圍,完善中央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和完善社會意愿和社會資產參與功能,全方位促進多元零售文化消費者公共設施的可持續發展。
(八)認真落實相關外資支持現代零售業和企業可持續發展,特別是網上納稅申報,促進中小文化企業可持續發展。
(九)有關行政部門為文化企業的設立籌集資金,應當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10)鼓勵和引導社會資產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以多種形式資助文化產業,參與國有商業文化機構轉制為企業,允許其以持股方式參與國有華誼兄弟政府機構和新詩院團的轉制和管理,并在融資審批、貸款、農用土地使用、稅收優惠、香港聯交所投資、票據發行、貿易等方面提供支持。
(十一)鼓勵國有文化產業融資基金會作為文化產業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項目各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創新基金會融資方式,充分發揮各類文化產業融資基金會的引導和杠桿作用,推進文化企業的全國性、跨行業、跨公有制并購,落實和維護國家事業單位文化安全。
(12)創新文化產業投融資體系,促進文化自然資源與金融資本有效對接,鼓勵文化企業在利用資產消費市場增長的前提下,推進資產證券化,鼓勵文化企業充分發揮國際金融自然資源優勢,為發展戰略和龍頭文化工程項目融資。
(13)通過企業重組實現融資整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向香港交易所提出申請。鼓勵具備港交所文化的合格企業通過公開發行、私募等再融資方式進行并購重組。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投資企業板、港交所、新三板、科技創新板。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非金融企業的公司債、公司債、債務投資機等方式擴大投資,鼓勵其以專利、專利等資產和工程項目未來收益權提供質押擔保,以及第三方公司提供信用增級政策,提高文化企業的投資搏擊能力,實現投資渠道多元化。
(14)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研究制定版權、文化服裝品牌等資產的風險評估、質押、登記、托管、融資、流通和變現,完善資產和收入抵押登記公示機構網上納稅申報制度,鼓勵銀行創新國際金融產品和公共服務方式。在可控可能性和商業可持續性標準下,進一步推進版權質押投資、物流投資、M&A投資、認購投資等利息業務,增加對文化企業的有效貸款投資。鼓勵發展文化消費信貸產品。
(十五)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業特點的公共金融機構綜合高評價體系。加強文化企業分類管控,鼓勵各類擔保政府機構為文化企業提供投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擔保與保險政策相結合等方式,使可能性多樣化。
(十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注銷等經濟發展行為涉及國有企業或者所有制結構發生根本變化的文化企業的,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管理中發現的資金傷亡確認后,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網上報稅虧損準備金、資產準備金和實收資產。
(十七)原劃撥農用地涉及文化企業改制的,改制后,符合《公共設施配置指標》的,可以繼續使用劃撥方式;不符合《公共設施配置指標》的,應當違法實行有償使用。經天津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國有文化企業改制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由原生產經營單位配置公共設施,經批準可采取股權融資(參股)方式配置。文化企業改制為一般選擇性企業的,原劃撥用于生產經營的公共設施可以通過協議轉讓或租賃方式處置農用地資金。
(十八)借助劃撥方式取得生產性房地產和農業用地興辦文化產業,符合《公共設施配置指標》的,按劃撥方式辦公共設施手續;不符合《公共設施配置指標》的,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并辦。
(19)將文化建設項目公共設施納入城市規劃和可持續發展規劃,有效保障文化產業和項目公共設施需求。通過占用公共設施和振興生產能力,鼓勵文化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鼓勵城市發展過程中收回的土地按照相關規劃合理用于文化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借助現代建筑、舊工廠、倉庫等。,生產房地產和農業用地,或者制造武器裝備和公共設施,企業可以按照其原有用途和基本權利類別實行繼續使用農業用地的過渡政策。
(二十)允許投資者設立具有版權等資產股權風險評估的文化企業,這是根據國家立法明確實施的。
上述政策適用于所有文化企業,實施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