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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17〕2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現將《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等教育專項國際金融房地產開發專項公共服務的通知》(國稅發〔2016〕140號)第四條明確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經營步驟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員為人為因素繳納增值稅”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產管理產品經營步驟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將按照現行明確規定,向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員征收增值稅
。
2017年7月1日年末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步驟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仍繳納增值稅;已繳納增值稅的,應在資產管理人員離職后的月末從應繳納的增值稅中扣除已繳納的稅額。
需要明確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步驟中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征收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合理避稅辦法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