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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獲悉,商務部發布了題為《車船稅管理條例(試行)》的新聞稿,對稅收征收、減稅、免稅和退稅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保險機構在為機動車第三者法律責任征收強制保險時,應當非法征收車船稅,并將機動車第三者法律責任強制投保人、保費憑證注明征收的納稅數據作為征收稅款。
。但對于已經辦理了減免稅手續的民用建筑,保險機構和稅務員仍然征收車船稅。
同時,強制保險在貨車登記地以外購買,車船稅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貨車登記地負責人仍將征收本年度的車船稅,已經征收的車船稅由強制投保人或注明機動車第三方法律責任的保費憑證予以退還。
統計顯示,截至8月,上海純電動汽車總數已經超過2萬輛。為了鼓勵純電動汽車的使用,許多機構都給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配額局發布的《規定》進一步指出,稅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征單位應執行司法部、商務部、制造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節能和新能源汽車、船舶減免稅政策。對于不屬于合理避稅范圍的純電動商用車、鋰電池商用車,要下大力氣獲取貨車相關數據進行判斷,已經征收車船稅的要盡快退稅。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由于總質量因素,已經繳納車船稅的民用建筑,如果為了合理避稅行業或零售商而返還給制造型中小企業,納稅人可以從返還年末至當期納稅年度末,向納稅人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已完稅卡車被盜、被搶、被報廢或者丟失,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由納稅站負責人按照有關明確規定由稅務機關一并辦理。